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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女子出門被狗追車撞傷,反遭質問:你幹嘛要調戲它?

由 大彥杉愛趣談 發表于 美食2023-01-18

簡介這是否意味著,只要陸雲麗的受傷不是由狗咬傷或身體接觸造成的,而陸雲麗責罵狗的行為屬於挑釁行為,就可以認定屬於陸雲麗自己的過錯,張強就可以免於賠償或減輕責任

看見狗被車撞 意味著什麼

雲南一女子出門被狗追車撞傷,反遭質問:你幹嘛要調戲它?

養狗對有些人來說是一種愛好,但不管是什麼樣的愛好,都不應該加重別人的麻煩,更不應該危害別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否則,即使你說得再多,吵得再兇,把鹿說成馬,也無法逃脫責任。

當狗追出門外時,車翻了,人也受傷了。

然而,去年下半年,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給陸雲麗的晚年生活增添了一些不快,她不僅無緣無故地受傷,還為此事與對方打起了官司,其中的細節不僅讓她至今感到不快,更重要的是打亂了她幸福安寧的生活。

雲南一女子出門被狗追車撞傷,反遭質問:你幹嘛要調戲它?

我是京子光,用案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2021年12月的一個早晨,盧雲立像往常一樣起床,經過一番整理後,來到他的車庫,捲起他常用的腳踏車,去買菜。

然而,轉眼間,有一次車庫門前出現了一隻大狗。

這條大狗看起來很兇猛,不停地喘氣,偶爾會張嘴吐信,看來它的來歷不簡單。

由於她一生中從未養過狗,所以當她看到這樣一隻狗時,不禁感到有些虛榮。由於擔心自己的行為會激起狗的爭鬥,她不得不在車庫裡耐心地等待大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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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約半個小時後,大狗沒有離開的意思,急於離開的陸雲麗一籌莫展,始終沒有看到狗的主人,於是她鼓起勇氣追趕狗。

的確,即使是一隻強大的狗也害怕人。也許是看到陸雲裡不待見他,狗還算懂事,不情願地動了一下。

看到這一刻,盧雲立懶得鎖車庫的門,騎著腳踏車狂奔出去。

那條大狗突然飛奔起來,瘋狂地吠叫著追趕呂雲麗的腳踏車,上演了人在腳踏車前跑,狗在腳踏車後追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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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畫面看起來很和諧,但狗的這一舉動卻讓陸雲麗心驚肉跳,生怕它抓到她,咬她一口。

呂雲麗太老了,根本不是這隻精力充沛的狗的對手,經過幾次追逐,她顯然已經力不從心。

聽到狗的狂吠聲,而且越來越近,使盧雲麗非常緊張,但求生的慾望使她大意了,她全力蹬著車,其速度可以說是快如閃電。

不僅如此,為了防止狗偷襲,陸雲麗還一邊觀察她和狗之間的距離,一邊轉身,然而就在這一瞬間,驚慌失措的陸雲麗最後立即偏離了道路,衝進了路邊的綠色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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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的速度加上慣性使盧雲立脫離了腳踏車,重重地摔在綠道上,而腳踏車也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四腳朝天地摔在綠道上。

對於陸雲麗這個年齡段的女人來說,這一跤還是挺重的,立刻讓她感到無法動彈。

好在附近的居民及時發現了這一情況,趕忙幫助呂雲麗並將她送到醫院。

由於人多,這隻大狗在灰塵中迷失了方向。

診斷後,盧雲麗的右手骨折了,她在醫院住了近一個月,花了很多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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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並沒有咬他,為什麼事發後的賠償,長時間以來並沒有人主張大狗追人的責任,這也使得陸雲麗受傷的責任無法得到追究。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如今,只要仔細觀察,最終在警方的調查下,得知狗的主人正是該區居民張強。

然而,張強對他的大狗追趕呂雲麗的事實不以為然,也沒有說什麼。

呂雲麗被狗追趕後,在車上摔了一跤,受了傷,治病花了不少錢,她怎麼會錯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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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盧雲立將張強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造成的各種損失7萬餘元。

庭審中,張強不僅不承認事實,還與陸雲麗展開了撕逼大戰,認為陸雲麗的傷不是自己的狗造成的,而是陸雲麗不小心造成的,自己雖然是動物飼養員,但主觀上沒有過錯,根本不需要賠償陸雲麗。

張強還辯稱,他的狗沒有咬或打陸雲麗,從事發時的監控中可以看出,但陸雲麗在罵狗後就走了,屬於挑釁行為,自己有嚴重過錯。

而陸雲麗倒地後,狗並沒有上前咬人,而是受到驚嚇,這說明狗本身並沒有惡性,陸雲麗的損失完全是它自己造成的。

張強的辯護確實有道理,根據《民法》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就不能承擔或減輕責任。

這是否意味著,只要陸雲麗的受傷不是由狗咬傷或身體接觸造成的,而陸雲麗責罵狗的行為屬於挑釁行為,就可以認定屬於陸雲麗自己的過錯,張強就可以免於賠償或減輕責任?別擔心,我們這裡有法律來裁決。

雖然張強貌似說有路子,事實上也有小區監控證實,他看守的狗並沒有與陸雲麗的行為發生撕扯或碰撞,陸雲麗把狗趕走了,但這並不意味著陸雲麗的行為是民法規定的過錯行為。

動物飼養員,因為要對飼養的動物直接攻擊人類並對他人造成傷害承擔責任,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飼養員或管理者應該承擔責任。

作為一名狗主人,張強認為,即使動物沒有危害,也應該依法飼養,尤其是在人多的小地方。

張強養了一條大狗,按照規定必須用繩子牽著,用口籠等措施,不能放狗,讓它在小區裡亂跑,更不能堵鄰居的門,追趕其他居民。

張強允許他的狗在該地區自由遊蕩,這本身就對社群居民構成了人身威脅。

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不是由動物是否有攻擊人的意圖來決定的,而是由它是否對他人造成損害並與他人的損害形成因果關係。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陸雲麗受傷的結果完全是由對狗的恐懼形成的,這說明陸雲麗的受傷與張強所養的狗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鍾雲麗騎車進出自己的車庫和小區,在此過程中被狗擋住了去路,即使她有責罵和驅趕狗的行為,也是涉及到維護自己的合法生活需要,與挑釁動物顯然不同,所以張強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儘管《民法典》規定了因侵權行為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責任推定,但它也規定了12種因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即當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即使動物的主人或管理者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12種無過錯責任進一步闡明瞭法律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都規定行為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張強在法律上、道理上和原則上都應該對陸雲麗的經濟損失負責。

2022年4月底,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張強賠償陸雲麗醫療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46000餘元。

狗是人類忠實的朋友,對許多人來說,狗不僅僅是他們飼養的寵物,還有人把狗當作家庭成員。

然而,狗不可能有人類的思維,在某些條件下仍會對人類構成威脅。因此,在養狗時,你不應該過分相信你的狗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這本身就是一種誤解,應該摒棄和改變。

(本文主要是為了說明案情,普及法律知識,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Tags:陸雲麗張強大狗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