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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的考評辦法

由 最快車訊 發表于 農業2021-12-09

簡介第十六條年度內沒有被抽取參加過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僅對其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考試及評標評審資格複查、服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有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等進行考評

評標分為哪幾個過程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的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評審專家考評制度,促進評標評審專家規範、公正地履行職責,保證評標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和《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下稱省專家庫)專家的考評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專家考評採取日常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遵循統一規範、客觀公正、適度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工業和資訊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負責專家考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級工業和資訊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評標評審專家有關行為實施監督並依法作出處理,協助開展評標評審專家考核和培訓工作。

第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彙總專家日常履職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資訊,承擔專家年度考評工作和對日常考評工作的指導。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和記錄參加本服務機構場所內評標評審活動專家的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資訊,對評標評審專家進行日常考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統一的規範標準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交易專案發起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當將專家評標評審現場的履職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報專案評標活動開展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應如實記錄專家日常履職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資訊,在省專家庫專家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報《專家履職負面行為記錄表》,情況記錄應包括事件時間、地點、責任主體和基本事實描述等要素資訊。

第七條

對因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產生的履職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資訊,應透過專家管理資訊系統自動反饋至專家本人。專家認為其履職情況記錄與事實不符的,應自系統自動反饋資訊起的5個工作日內透過專家管理資訊系統向資訊填報單位提出異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應在接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確屬資訊記錄有誤的,應及時更正;資訊記錄無誤的,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處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在收到移送處理申請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認定並將結果反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

對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產生的履職負面行為和違法違規資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決定予以記錄。

第八條

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應制定專家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目錄和介面規範,與省公共信用資訊平臺、電子行政監管系統、司法執法資訊系統等互聯互通,互動共享專家違法違規資訊和信用資訊,並自動推送至專家管理資訊系統。

第九條

專家考評實行記分制。年度考評基準分為100分。其中,專家日常考評滿分80分,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情況滿分20分。考評結果作為專家管理的主要依據。

專家日常考評扣分累計計算,年度分值扣完為止。

專家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日常考評扣分;同時違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違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規定,被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移出評標評審專家庫的,不再進行年度考評。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評每次扣10分:

1。個人資訊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未在省專家庫專家桌面系統予以變更完善,影響評標工作的;

2。不配合入場身份核驗錄檢的;

3。不按要求存放或違規使用通訊工具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且未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

5。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超過集合時間15分鐘以上到達評標區的;

6。不熟悉電子化評標操作嚴重影響評標的;

7。其他不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的。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評每次扣30分:

1。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無故要求離場或私自離崗,影響評標評審工作整體進展的;

2。對按規定發放的評標評審酬勞不滿,拖延評標評審時間或採取其他方式消極履職,影響評標評審工作整體進展的;

3。在明知個人身體不適不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情況下,仍接受邀請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影響評標評審工作整體進展的。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評每次扣40分:

1。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的;

2。拒不執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的決定的;

3。有其他拒不服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管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評每次扣50分:

1。故意隱瞞個人情況,違反迴避要求,導致評標無效的;

2。不按照招標檔案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3。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4。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5。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6。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7。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導致評標評審結果不合理的。

第十四條

對專家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考試情況的考評由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應分值扣分,20分扣完為止:

1。未參加年度線上繼續教育考試的,扣10分;

2。參加年度線上繼續教育考試但不透過的(考分低於60分),扣8分;

3。參加年度線上繼續教育考試透過但考分低於80分的,扣5分。

第十五條

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專家年度考評工作,形成年度考評報告,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相關考評結果同步錄入專家資訊管理系統,並反饋到專家本人。

第十六條

年度內沒有被抽取參加過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僅對其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考試及評標評審資格複查、服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有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等進行考評。

第十七條

年度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考評結果90分及以上為優秀,考評結果60分及以上為合格,考評結果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專家對年度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提出異議,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應自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專家對相關異議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複核,省發展改革部門應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九條

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專家,其考評情況在省專家庫資訊管理系統和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專家每屆聘任期為三年。專家聘任期內年度考評結果均為優秀或合格的,可直接予以續聘。聘任期內任一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或當年年度考評扣分累計超過40分的,須進行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評標抽取及續聘資格。聘任期內連續兩個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移除出庫,並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執行服務機構和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不按規定及時報送專家負面履職資訊或不按規定處理專家異議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省專家庫日常維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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