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旅遊

要警惕!村委會、街道辦的這四種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了老百姓的權益

由 凱諾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旅遊2023-02-01

簡介可是從實踐徵收中我們卻發現,村委會、街道辦便成了徵地拆遷中的常客,比如與我們協商拆遷補償的是村委會、街道辦,拆除房屋的是村委會,街道辦,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是村委會,偷拆、幫拆村民房屋的是街道辦、村委會等等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村委會

村委會、街道辦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兩個部門,一些瑣碎的事情我們經常要找他們,所以久而久之,村委會、街道辦便成了老百姓眼中最具信服力的兩個部門。但也基於此,在實踐過程中,個別村委會、街道辦便會藉著老百姓對他們的信任,以他們的名義違背老百姓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各種不公平的合同或是協議,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那麼,村委會、街道辦能假借老百姓的名義擅自與他人簽訂相關協議或是合同嗎?他們能掌管拆遷中的大小事情,甚至是啟動拆遷嗎?今天我們就來說道說道

要警惕!村委會、街道辦的這四種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了老百姓的權益

事實上,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我們就可以看到,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徵收,向相關部門辦理徵收土地手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實施具體徵收中的一系列工作中,真正站在主導地位上的則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是從實踐徵收中我們卻發現,村委會、街道辦便成了徵地拆遷中的常客,比如與我們協商拆遷補償的是村委會、街道辦,拆除房屋的是村委會,街道辦,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是村委會,偷拆、幫拆村民房屋的是街道辦、村委會等等。

但其實,村委會、街道辦他們是沒有主導徵地拆遷的權力的,也沒有權力拆除咱老百姓的房屋,更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在補償達不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真正可以與我們協商補償、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組織實施徵收拆遷的人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村委會和街道辦作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政府的派出機關,其只能輔佐行政機關完成徵收工作,而不能自作主張完成上述徵收行為。說白了就是,村委會、街道辦無權決定或是實施徵收,否則的話,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村委會作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的主要職責就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

而街道辦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是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但其並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級行政區劃。而且其

主要職責就是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搞好轄區內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等等。

因此,在實踐生活中,或是徵地拆遷中,如果村委會、街道辦存在以下四種行為,那麼

就侵害了我們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1、 強拆、偷拆、逼拆

在徵地拆遷中,強拆、偷拆等行為是非常多見的,但如果是村委會、街道辦為了幫助拆遷方直接拆除了我們的房屋,那麼其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

2、 擅自流轉農民土地,買賣土地

實踐中,有的村委會會擅自流轉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甚至私自轉賣土地等,但這些做法同樣會侵害到了咱老百姓利益。因此,老百姓一旦發生村委會、街道辦非法轉賣土地、流轉土地,一定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3、 隨意分配土地補償款

在土地徵收中還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村委會不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直接隨意分配土地補償費。但其實,隨著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施行,土地的補償費也不再屬於村集體了,而是歸農民個人所有,而且有的地方也是將這部分的補償直接給予被徵地農民的。不過實踐中,有個別地方還會以各種藉口截留這部分補償,甚至是私分。但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權益,所以大家遇到時可以舉報。

4、 替當事人簽訂協議

替老百姓簽訂補償協議,針對這種情況,如果未經被徵上人同意或是事後未被老百姓追認,那麼所籤協議就違背了老百姓真實意思表示,老百姓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撤銷或確認該協議無效。

事實上,村委會、街道辦侵害老百姓權益的情況不止上述四種,所以大家在生活中或是徵地拆遷中一定要多個心眼,一旦發現村委會或街道辦有上述幾種違法行為或是出現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儘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依法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Tags:街道辦村委會徵收老百姓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