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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新規解讀:消除城鄉差異 簡化辦理流程
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旅遊2021-12-09
簡介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 為更好維護低保物件的合法權益,督促低保基層經辦人員依規履職盡責,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稽核確認辦法》還新增“管理和監督”一章,從加強監督、明確工作人員責任、做好資訊公開、舉報核查、權利救濟等方面,對低保監督檢查工作作出
什麼條件可以辦理低保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7月30日訊 民政部近日印發《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以下簡稱《稽核確認辦法》)引發關注。在28日舉行的民政部第三季度例行新聞釋出會上,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張再剛對新規亮點作出解讀。
這些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
《稽核確認辦法》明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
其中,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重病人員是指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重殘人員是指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取消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的區分
為適應戶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發展,《稽核確認辦法》刪除了有關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的概念,統一規範為“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民政部將指導地方逐步減少低保工作的城鄉差異,推動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發展。
明確低保辦理時限為30個工作日
《稽核確認辦法》要求低保稽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延長至4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透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支援低保稽核確認權下放
《稽核確認辦法》在第二條規定中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民主評議不再是必須環節
為了進一步減輕基層工作負擔,同時,為了防止少數地區“以評代核”、“以評代認”,《稽核確認辦法》不再將民主評議作為必須環節,僅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低保申請物件,可以開展民主評議。
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
為更好維護低保物件的合法權益,督促低保基層經辦人員依規履職盡責,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稽核確認辦法》還新增“管理和監督”一章,從加強監督、明確工作人員責任、做好資訊公開、舉報核查、權利救濟等方面,對低保監督檢查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