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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後威脅舉報人索要“補償”湖南益陽一男子因敲詐勒索被判刑
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人文2023-01-18
簡介原標題:刑滿釋放後威脅舉報人索要“補償”湖南益陽一男子因敲詐勒索被判刑家住湖南益陽的劉某曾因犯罪被他人舉報坐牢,在刑滿釋放後以向舉報人要“補償”的名義敲詐他人4200元,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
敲詐勒索二十萬怎麼判刑
原標題:刑滿釋放後威脅舉報人索要“補償”
湖南益陽
一男子因敲詐勒索被判刑
家住湖南益陽的劉某曾因犯罪被他人舉報坐牢,在刑滿釋放後以向舉報人要“補償”的名義敲詐他人4200元,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以
敲詐勒索罪
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提出胡某曾舉報劉某非法拘禁犯罪導致劉某判刑坐牢,現需對其進行補償,以此為由向胡某索要錢財。2017年5月20日凌晨,劉某來到益陽市鴻泰國際住宿樓,以上述理由向胡某索要錢財,胡某迫於壓力分兩次透過向劉某轉款共計3700元。之後幾天,劉某多次以同樣的理由向胡某索要錢財,並採用不斷撥打電話、發簡訊、發的方式對胡某進行威脅,因害怕劉某會報復自己及家人,胡某無奈之下於同年5月25日下午分兩次向劉某轉款共計500元。2020年8月31日,劉某被
公安機關
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向他人強行索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法可
從輕處罰
;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
酌情
從輕處罰;其曾因
故意犯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在
刑罰執行
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
累犯
,依法應
從重處罰
。據此,赫山區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龔亦芳)
作者/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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