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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因刷卡糾紛拍打公交車司機頭部,被判刑六個月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12-31

簡介密雲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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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歲的劉某因乘車刷卡問題和公交車司機發生糾紛,動手拍打司機張某頭部。5月25日,密雲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北京一男子因刷卡糾紛拍打公交車司機頭部,被判刑六個月

3月27日15時許,劉某在980路公交車上和司機爭執起來,他動手拍打正在駕車的張某頭部,張某緊急剎車。跟車保安立即報警。隨後,駕駛員張某被送往醫院檢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應當以妨害安全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駕駛罪”,明確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將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危害大小等因素,一旦構成其他犯罪的,將按照處罰較重的予以定罪處罰。

密雲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因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密雲法院判決劉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Tags:交通工具妨害劉某駕駛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