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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2-12-29

簡介被告周某某作為定作人將案涉房屋玻璃清潔工作交由沒有任何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原告等人完成,同時被告周某某對原告等人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的違規操作行為未加以制止,未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管,故存在選任、指示過失,應對原告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意把人摔傷要負責任嗎

【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僱人擦玻璃、搬家、打掃衛生……這些都是我們生活中司空見慣的家政服務,在享受到便利服務的同時你是否會注意到,務工人員如果在工作中受傷誰來承擔責任?你們之間屬於什麼勞動關係?讓我們一起透過下面這個案例,學習背後的法律知識!

【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案情簡介

周某某在結束某房屋裝修工程後聯絡到劉某某,將該房屋擦玻璃的工作交給劉某某。劉某某找來苗某某等4人一起承接此次工作。2021年11月30日,苗某某與劉某某等五人攜帶清潔工具到該處房屋擦玻璃,苗某某在擦二樓客廳外側玻璃時不慎墜落摔傷,造成多處骨折,構成八級傷殘。2021年12月1日,周某某根據之前約定酬勞,向劉某某微信轉賬2100元。隨後,劉某某向苗某某等4人每人微信轉賬420元。苗某某認為其受僱於周某某從事高空作業,但周某某未盡到提供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監督和指導義務,這是造成苗某某受傷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事發後,苗某某向周某某索賠無果,故苗某某將周某某、劉某某訴至海拉爾區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

【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本案爭議焦點

【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一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是:兩名被告對原告摔傷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承擔責任

NO。1

針對第一焦點問題

法院認為,原告苗某某、被告劉某某等人經常一起從事保潔工作,無論誰承接勞務,都互相通知,大家共同幹活,所得報酬平均分配,且幹活過程中大家協商分配具體事務,不存在管理、指揮等關係,因此原告苗某某和被告劉某某等人之間系地位平等的工友關係,並非僱傭關係,也非合夥關係。

原告苗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等五人自帶工具,自行分配工作,被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報酬2100元,不參與幹活過程,雙方不存在控制、支配等從屬關係。因此,被告周某某和原告苗某某、被告劉某某等人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不屬於僱傭關係。

NO。2

針對第二焦點問題

法院認為,原告站在二樓客廳窗戶上擦外側玻璃時不慎摔傷,從二樓窗戶至地面高度超過兩米,屬於從事高處清潔作業。被告周某某作為定作人將案涉房屋玻璃清潔工作交由沒有任何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原告等人完成,同時被告周某某對原告等人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的違規操作行為未加以制止,未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管,故存在選任、指示過失,應對原告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作為一個長期從事保潔工作的人員,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以及安全防護意識,但其疏忽大意在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跨站在窗戶上擦外側玻璃時不慎摔傷,原告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被告周某某承擔3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70%的責任。被告劉某某對原告損傷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根據鑑定結果依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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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第1。1條規定:“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在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在當今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新的業態不斷產生,經濟活動也日益活躍,僱傭關係非常普遍,無論是勞務提供者還是勞務接受者都要緊繃安全這根弦,發生意外時,雙方都將為當時的疏忽付出代價,要牢記服務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文稿:範晶晶

原標題:《【以案釋法︱弘揚蒙古馬精神】僱人擦玻璃不慎墜落摔傷,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Tags:某某原告被告定作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