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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勞動者追討欠薪,哪些事不能做?

由 現代時刊 發表于 遊戲2023-01-26

簡介以下5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即因欠薪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但其在追討欠薪過程中做了一些不該做的事,不僅拖延了獲取欠薪的時間,還因侵權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職業討債人合法嗎

人在職場|勞動者追討欠薪,哪些事不能做?

企業經營難免會遇到資金緊缺的時候。在資金緊張時,如果用人單位積極說明原因並作出合理承諾,即使其推遲發放工資也會得到勞動者的支援。可是,有些用人單位或個人言而無信,到了承諾的時間仍不兌現工資,進而引發矛盾和衝突。以下5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即因欠薪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但其在追討欠薪過程中做了一些不該做的事,不僅拖延了獲取欠薪的時間,還因侵權受到了法律的懲處。其結果表明:討薪固然重要,行為必須合法。

案例1 破壞生產經營

2021年初,小陳到一家玩具廠打工。當時,雙方講明月工資4000元,試用期半年。工作5個月後,小陳覺得車間內環境惡劣,就找老闆提出辭職。老闆當即拒絕說:“試用期間,你給廠裡造成大量原材料損失。我要扣你兩個月的工資,才能得到一些彌補。”

小陳不同意老闆的說法,但又想離開。於是,他就三番五次找老闆討要工錢,但每次都無功而返。

事後,小陳越想越窩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來的工作車間,用鐵棍砸壞了生產線上20臺包縫機,造成直接損失10萬餘元。最終,小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玩具廠全部損失。

說法

小陳出於報復目的,破壞正在使用的機器裝置且損失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本法還規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此來看,小陳向玩具廠提出辭職是他的法定權利,其獲得勞動報酬也是法律賦予的、每個勞動者都擁有的權利。

在玩具廠違法剋扣工資的情況下,小陳完全可以收集與欠薪有關的證據,然後到當地人社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小陳的教訓提醒勞動者在討要欠薪過程中務必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遇事務必要冷靜切不可莽撞行事。

案例2 非法拘禁

馬某長期在曹某經營的洗煤廠打工。到2019年底曹某拖欠馬某工資6萬餘元未結,便出具欠款憑條一份,寫明半年內本息一併結清。過了還款期後,曹某並沒有兌現承諾。馬某幾次催討無果後,便帶幾個朋友將曹某綁架到一處車庫,毆打併逼其通知家人將欠款送來。第二天,馬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案經法院審理,最終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馬某等10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說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總會有一些企業因資金緊張出現欠薪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凡正當的債權和債務人的人身權利均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應力求在法律構架內解決問題。如果在追討欠薪時意氣用事,採取非法手段作出過激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本案中,馬某等人的行為及結果,正如馬某本人所說:其十分後悔,並從內心深處感覺到教訓深刻、得不償失!

案例3 敲詐勒索

薛某等農民工多次找到包工頭張某,要求其支付拖欠半年的工錢12萬元,可張某一直未予支付。一氣之下,薛某等人想到了小廣告上刊登的“討債公司”,並聯繫到“職業討債人”李某。

雙方談妥僱傭費用後,李某很快就找到張某並逼其簽署一張20萬元的借款協議。張某報警後,李某的如意算盤沒打成,還落了個鋃鐺入獄的下場。最近,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並處罰金。

說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按照《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目前,社會上的一些所謂“職業討債人”“討債公司”等均是違法的存在。當事人如果遇到類似經濟糾紛,一定要保持理性,自覺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絕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去尋求“職業討債人”的幫助、採取不正當手段討要債務。否則,很容易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到頭來自己也可能人財兩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 故意傷害

農民工賈某到曹某家討要工程款,兩人因為語言不和發生了肢體衝突。混亂中,曹某倒地頭部受傷,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傷。事後,賈某賠償曹某醫療費等共計8萬元。

近日,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說法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欠薪糾紛發生後,勞動者務必要冷靜,要透過合法途徑合理渠道來解決。比如,透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先予執行等方式解決爭議。目前,隨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受理“門檻”的降低,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成本越來越低,解決期限也明顯縮短,完全能夠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本案中,賈某衝動行事,其後果是既拖延了自身合法權益實現,又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案例5 盜竊

於某、滕某在某公司打工期間,因公司拖欠其數月工資,二人在多次追討未果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事自己解決”。一天,他們利用自己擔任倉庫保管的便利,盜竊了公司平板電視及一些床上用品,然後低價銷售給他人。

案發後,經物價評估機構鑑定,涉案物品價值1。6萬元。法院根據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管制1年,並處罰金。

說法

現實中,有些人認為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費時費力費錢,不如“自己解決”來得快。殊不知,“自己解決”時一著不慎就會觸犯法律,若觸犯刑法還將身陷囹圄。

事實上,法律已經賦予農民工多種維權途徑,比如調解、仲裁、起訴、申請支付令和先予執行、申辦強制執行公證、優先受償、代位追償等。然而,於某、滕某對這些合法有效的措施棄之不用,一切按照自己的想法來,由著自己的性子辦,其結果業已顯現。因此,農民工在追討欠薪這一事情上,切不可因為自己“有理”就為所欲為。

(據《勞動午報》報道 張兆利 律師)

Tags:欠薪曹某馬某法律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