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藝術

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要還嗎?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1-31

簡介關於被告應當退還彩禮的數額,結合原告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的彩禮數額為原68000元彩禮的80%(54400元)

不辦婚禮要給禮金嗎

【裁判要旨】

按照風俗舉辦了婚禮,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過錯、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的金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於2020年6月12日見面認識,雙方互留聯絡方式後開始交往。2020年10月6日,原告及其父母與被告的父母見面商談原告與被告的婚事。經協商,原告與被告決定於2020年11月舉行訂婚儀式。訂婚當天,原告及家人帶了兩瓶酒、煙及一些肉到被告家。訂婚後,被告偶爾去原告家生活。2021年4月16日,原告之母梁某透過微信向被告的母親黃某轉賬68000元作為彩禮。2021年4月16日,原告為被告購買各類衣服共計價值4692元。2021年4月19日,原告為被告購買黃金項鍊1條、黃金耳環1對、黃金戒指1枚、黃金手鐲1只。被告於2021年3月24日在凱里購買陪嫁的各類物品共計花費15080元。2021年3月28日,被告為原告購買婚禮服花費4072元。2021年3月31日,原告父母到被告家中商談結婚時間和舉辦婚禮事宜。經協商確定,原告在5月1日將被告接至原告家中舉辦婚禮。2021年5月1日,雙方舉辦婚禮後,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與被告約定於2021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但由於種種原因,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此後雙方漸因家庭瑣事感情生疏,原、被告的家庭也因此逐漸產生矛盾。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向原告及其父母提出辦理結婚登記,但原告未明確表示願意辦理結婚登記,也未正面與被告協商辦理結婚登記事宜。2021年8月中旬,被告離開原告家,獨自到凱里某公司工作。由於原告一直聯絡不上被告,於是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和其父母向原告返還索要的禮金及購物的費用等共計人民幣9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範圍以及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依據風俗習慣而向女方贈送的財物。男方按照習俗給付女方一定數額彩禮,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的基礎上進行的給付,實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一旦未締結婚姻,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原告母親梁某透過微信向被告之母黃某轉賬的68000元,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屬於彩禮。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比較短,被告對於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無過錯,被告及其父母多次與原告及原告家人聯絡希望辦理結婚登記,原告未明確表示同意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的過錯在於原告。關於被告應當退還彩禮的數額,結合原告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的彩禮數額為原68000元彩禮的80%(54400元)。關於原告主張給被告買的“四金”,屬於價值較大的財物,具有彩禮的性質,鑑於被告的嫁妝價值15080元,可與原告給被告買的“四金”相互衝抵,故被告無需向原告返還“四金”。原告為被告購買衣物花費4692元,系原告對被告的贈與,不屬於彩禮,被告不應返還該費用。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法院判決:一、限被告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王某彩禮54400元;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給付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民間婚俗。伴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社會大眾對彩禮已經有了較為理性的認識,給付彩禮不再是締結婚姻的必經程式。但是,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仍然是嫁娶中的重要習俗。“天價彩禮”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一旦男方向女方給付了彩禮,雙方沒有締結婚姻或者結婚後不久又離婚,往往會因彩禮的返還引發糾紛。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且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彩禮,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但是,如果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稽核:趙映、金晶 |編輯:沈重陽

【來源:貴州高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ags:彩禮原告被告返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