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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強拆,我們該怎麼辦?

由 在明拆遷律師王金龍 發表于 農業2021-12-14

簡介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需要具備前提條件,即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

強拆房屋怎麼辦

房子要被徵收了,很多被徵收人因不滿拆遷政策而拒絕簽署拆遷協議,

可政府部門說拆遷具有強制性,不簽字就等著被強拆,因此很多拆遷人被迫簽字,

還有很多被徵收人拒絕簽字但房子還是被強拆了,面對這種強拆我們該怎麼辦呢?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下遇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強拆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強拆,我們該怎麼辦?

很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是政府依法行使公權力限制私人權利而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行為,

政府若想依法對被徵收房屋直接實施拆除,必須依照法律完成合理的流程,否則將造成程式違法

,進而影響到整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那麼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拆遷的時候必須透過哪些合法的流程呢?

首先,政府部門要作出並及時公告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公告對於被徵收人的利益影響巨大,在作出房屋徵收公告的同時,徵收評估補償數額、補償標準、由誰進行評估、徵收法律程式以及如何進行法律救濟的途徑依法應同時公告,而且徵收補償方案還需要先行徵求公眾意見。如果不公告政府的徵收就是在違法行為,合法法強拆便無從談起。

其次,政府部門要做出並及時送達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在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前,

應當先依法選定評估機構、做出評估報告並送達,同時應當告知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不服有複核、申請鑑定的權利。

雙方在一定的協商、溝通後無法就補償、搬遷問題達成協議,那麼徵收方就應當作出補償決定,促使被徵收人依法搬遷。若被徵收人面對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然無動於衷,那麼徵收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

此時,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徵收補償決定是被徵收人必須要採取行動的時間節點,

如果錯過了維權的法定期限,進入了司法強制執行階段,維權的難度將會大大增加。但司法強制執行並不意味著政府強拆就是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需要具備前提條件,

即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在沒有完成貨幣補償或者安置好產權置換房屋的情況下,政府直接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最後,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此時政府必須提交充足的檔案,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入、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申請強拆缺一不可的。

當地政府要強拆是要履行很多法律程式的,被徵收人不要被強拆嚇唬住,

我們要做的是在徵收補償過程中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積極起訴,這樣可以為提高補償爭取到時間籌碼。

如果不積極行使權利讓當地的徵收程式一路沒有阻礙,則很快就會走到強拆的步驟,到那時就會陷入被動局面。

(本文作者 張婷 實習律師)

Tags:徵收補償強拆房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