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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辯護十五:交易型受賄的辯護要點(上)
人文法院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或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
閱讀更多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李文喜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鑑於李文喜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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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楊成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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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刑法另有規定”,其實就是指的前面提到的《刑法》第399條的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
閱讀更多杭州受賄罪辯護律師史曉東:犯受賄罪要判幾年?量刑標準?
(一)個人受賄罪量刑標準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閱讀更多以借為名收受行賄人的錢款,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證據表明,本案被告人伍國民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以借為名收受行賄人錢款,無歸還意願和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其受賄數額達到199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行刑事責任
閱讀更多太宗完善受賄罪的立法、高宗有罪必究、顯慶卻把懲治實踐逐漸敗壞
顯慶之後,懲治受賄罪的實踐逐漸敗壞,違律用刑,畸輕畸重,甚至在特定時期縱容默許某種受賄行為的存在而絲毫不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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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潘某、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謀取利益,以與李某合辦公司開發該土地的名義而分別獲取的 480萬元,並非所謂的公司利潤,而是利用職務便利使陳某低價獲取土地並轉賣後獲利的一部分,體現了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屬於以合辦公司為名的變相受賄,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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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孫某、陳某1、紀某、王某1的證言,《幹部履歷表》《幹部任命審批表》《關於王某3、王洪光工作調動的通知》《任免通知》,《委託代理合同》《補充協議》,山東沂南農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覆函》、電匯憑證及代理費發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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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這時對於該型別交易型受賄,就需要重點分析行為人是否有利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存在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即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達成交易,則不應當認定為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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