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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一兩河蝦,被判拘役兩個月;捉了一隻麻雀,被判拘役,被判罰金……

由 選調生 發表于 運動2023-01-20

簡介公訴機關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新賓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平頂山警務區民警在巡查中發現被告人於某某家的院內有架設的鳥網,並在其家中的鳥籠中查獲麻雀(死體)一隻

用什麼方法捕河蝦最快

近日,江蘇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因採用地籠網捕魚、農藥毒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萬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

今年初,在廣告公司從事安裝工作的萬箐,閒談中偶然聽說可以透過在高郵湖內放置地籠網的方式捕魚蝦吃,只要放置的數量不多,就不會出事,要是放點藥,“效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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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地籠網

,明知高郵湖處於禁漁期的萬箐買了3條地籠網,趁著夜色將地籠網放入高郵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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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溴氰菊酯

隔了兩天收網時,發現只捕獲了

50克左右

的小蝦,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蟲剩餘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稱的“敵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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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萬箐在上述放置地籠網的位置用“敵殺死”試效果時,被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的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箐在禁漁期使用俗稱“絕戶網”的地籠網實施非法捕撈的同時,變本加厲,又採取投放農藥的方式實施毒魚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其行為不僅給高寶邵伯湖的水生態資源造成損害和威脅,還有可能對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十分明顯,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使用農藥劑量不大、漁獲物不多等法定、

酌定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作案工具地籠網和“溴氰菊酯”農藥瓶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轉自:如皋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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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吉0322刑初7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海江,男,1961年出生于吉林省梨樹縣,居民身份號碼×××,漢族,農民,現住吉林省梨樹縣。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一部刑訴〔202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海江犯非法狩獵罪,於2021年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1年公開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彤輝提起公訴,檢察員張可佳代為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李海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至15日間,被告人李海江以獵捕麻雀為目的,

在梨樹縣孤家子鎮XXXX自家院內西側,架設粘網獵捕麻雀,捕到一隻麻雀並扔掉

。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海江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止的工具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建議判處罰金。

上述事實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被告人李海江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未提出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簽署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以上事實有被告人李海江的供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戶籍資訊、現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江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李海江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結合本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處理)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江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壹仟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捕了一兩河蝦,被判拘役兩個月;捉了一隻麻雀,被判拘役,被判罰金……

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遼0422刑初55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某某,男,1963年出生,滿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新賓滿族自治縣大四平鎮。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於2020年被新賓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緯琳,遼寧興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0]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某某犯非法狩獵罪,於2020年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喜良、代理檢察員張姝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於某某及其辯護人孫緯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新賓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平頂山警務區民警在巡查中發現被告人於某某家的院內有架設的鳥網,並在其家中的鳥籠中查獲麻雀(死體)一隻。被告人於某某當即被口頭傳喚至平頂山警務區,經依法對其訊問被告人於某某如實供述了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涉案麻雀(死體)一隻、作案工具鳥網一張被公安機關依法收繳。

經新賓滿族自治縣林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該麻雀屬於遼寧省“三有”陸生野生保護動物。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某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於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於某某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且社群矯正機構同意對其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於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涉案麻雀(死體)一隻依法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鳥網一張依法予以沒收(由偵查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作者/來源:晉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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