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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連帶責任

由 成律師法理觀 發表于 運動2021-12-09

簡介——————————參考案例————————福州市一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市昶星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川11民終1792號——連帶責任範圍僅限於施工一方法院認為:本案是否應當追加勘察、設

合同相對方是什麼意思

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連帶責任

法律條文: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原解釋一第25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讀:

對於發包人有權主張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的連帶責任,首先應當限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上,因為該司法解釋,僅適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故向勘測、設計、監理、檢測等單位索賠,不屬於本解釋適用範圍。其次,這裡的承包人、分包人與他們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無關,不管是轉包、藉資質、違法分包合同法律性質如何,只要他們直接參與工程施工,就需要依照該法條承擔連帶責任。最後,責任的起因必須是工程質量問題,而非工程逾期、違反專案管理規定等與工程質量無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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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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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一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市昶星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川11民終1792號

——連帶責任範圍僅限於施工一方

法院認為:

本案是否應當追加勘察、設計、監理、樁基礎單位、檢測單位為本案共同被告以及是否應當在本案中承擔相應責任問題。既然本案的法律關係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就應當嚴格按照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規定審查確定案件當事人。從昶星公司、福州一建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等證據中明確地載明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昶星公司(發包方)和福州一建司(施工方)。昶星公司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要求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相對方即施工方為福州一建司,而非其他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福州一建司申請追加作為本案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信。

Tags: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糾紛一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