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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法官提醒這些事兒你應該知道!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遊戲2023-01-17

簡介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綜合本案證據,趙某夫婦主張其系借用劉某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其所提交的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雙方成立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

法官可以查對方房產嗎

實踐中,基於購房資格、貸款限制等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住房的情況並不鮮見。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一起因借名買房引發的訴訟,原告趙某夫婦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劉某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並要求劉某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一審法院支援了趙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劉某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涉案房屋登記至劉某名下。趙某夫婦與劉某系親家關係,趙某夫婦主張因購房時未落戶北京,受政策影響,遂與劉某協商借用其名義購買涉案房屋。雙方聊天錄音顯示,趙某曾和劉某談及購買涉案房屋的情況,對於借用劉某名義、使用其戶口簿、趙某夫婦全額付款、房屋過戶等重要事項,劉某均予以了肯定答覆。出資流水顯示,趙某夫婦將其名下原有住房出售後,所得房款交給其女,由其女兒、女婿代為支付購房款及償還涉案房屋的貸款。此外,涉案房屋交付後,趙某夫婦即入住房屋,並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居住使用至今。基於涉案房屋所產生的水電費、燃氣費、物業費等費用均由趙某夫婦支付。現趙某夫婦已符合北京市購房資質稽核要求。因子女婚姻關係破裂,趙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成立且有效,並要求劉某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夫婦與劉某系親家關係,購買涉案房屋時,當事人之間的資金流轉較為複雜,經審查資金流向,法院對趙某夫婦就涉案房屋實際出資的事實予以認定。關於涉案房屋的購買參與度及佔有使用情況,涉案房屋交付後,趙某夫婦即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居住使用至今。此外,涉案房屋原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預售合同、付款收據及刷卡單、購房發票、房屋驗收交驗單、各種代收代辦稅費收據、貸款結清證明等均保存於趙某夫婦處。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綜合本案證據,趙某夫婦主張其系借用劉某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其所提交的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雙方成立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趙某夫婦已經符合北京市購房條件,其有權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趙某夫婦名下。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一方因購房資格限制、貸款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進而引發爭議的情形並不鮮見。借名買房時,雙方大多因關係親近、礙於情面而未簽訂書面的借名合同,待發生爭議時,借名人作為原告,即應當就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之事實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法院一般結合房屋的出資、房屋的佔有使用、購房票據及產權證書等材料原件的持有以及對於借名購房有無合理解釋等予以綜合判斷。

借名買房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對於借名人而言

,如出名人反悔,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可能難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因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如出名人有其他債務,債權人訴至法院並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所借名購買的房屋,借名人則要承擔房屋被執行的風險;或是出名人擅自處分房屋,買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無法追回房屋。

對於出名人而言

,一旦借名人逾期或無力償還貸款,那麼出名人作為名義上的貸款人將因此承擔責任,個人徵信也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響。因此,房屋交易中應增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借名買房存在的法律風險,莫貪一時的眼前利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

編輯:方碩 孫慧 汪希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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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房屋趙某夫婦借名劉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