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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送出去的錢物還能要回嗎?

由 婚姻與家庭 發表于 遊戲2021-09-09

簡介透過聊天記錄為證,小劉將膝上型電腦作為生日禮物贈與小白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小劉已經將該膝上型電腦交付小白,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已經收下的禮物怎麼退回

分手後,送出去的錢物還能要回嗎?

作者:黃小星 編輯:賈方方

頭圖:攝圖網

我們沒有悟空大師兄的火眼金睛,難免會遭遇一段失敗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難道還要賠上金錢和後半生?婚姻裡,哪些是屬於我們卻被我們放棄的權益?哪些是不需要我們承擔卻被我們背上的債務?婚姻法會告訴你,法律是怎麼解決你婚姻裡那些事兒的。——小婚家

戀人相處如糖似蜜,一朝分手勞燕分飛。男女雙方談戀愛時,為表達誠意和忠心,經常做出贈與財物等行為。

分手之後,逝去的感情已經無法挽回,有的人期望能夠挽回一些經濟損失,就試圖向對方索回相戀期間贈與的財物,他們能夠如願嗎?

01

戀愛期間已經完成的小額贈與無權撤銷

案例:

小劉與小白同在北京打工,兩人在一次老鄉聚會上相識。熟悉的鄉音和共同的北漂經歷,使兩個年輕人感到相見恨晚,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

相戀不久,到了小白的生日,小劉在微信上問她想要什麼生日禮物,小白撒嬌說自己的筆記本很老了,玩兒遊戲很卡,笑稱:“你要是想送我新的筆記本,我也不拒絕啊。”小劉問:“你喜歡什麼品牌的電腦啊?”最終,在小白生日前兩天,小劉花費5999元購買了一臺華為膝上型電腦,並在當天送給了小白。

由於性格衝突,小劉和小白在相戀半年後選擇分手了。小劉要求小白退還送她的膝上型電腦,小白拒絕。

律師分析: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如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透過聊天記錄為證,小劉將膝上型電腦作為生日禮物贈與小白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小劉已經將該膝上型電腦交付小白,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小劉在交付膝上型電腦之前反悔,可以撤銷對小白的贈與,不再繼續履行。但當小白已經收到該電腦後,小劉已經無權撤銷。

分手後,送出去的錢物還能要回嗎?

02

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應予返還

案例:

小王和小田談戀愛已經兩年了,感情非常穩定,開始談婚論嫁。因為女友小田的住處距離工作單位比較遠,她決定購買一輛汽車。經過兩人反覆挑選,小田選中了一款福特轎車,小王為其刷卡支付了該車的首付款20萬元。

由於家庭反對等各種原因,小王和小田最終沒能修成正果,黯然分手。小王找到小田,要求小田退還自己墊付的20萬元購車款。

小王認為,兩人現已分手,婚沒有結成,自己之前為小田購買的小額禮物就算了,但購車款不是小數目,小田應該歸還自己。

小田卻認為,戀愛時雙方互有付出,所有的贈與都是心甘情願的,並非強迫。戀愛期間,男女朋友透過互贈財物表達愛意,屬正常人情世故。而且最終沒有結婚也是小王造成並提出分手的,不應由她承擔後果。

無奈之下,小王將小田告上了法庭。

律師分析:

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感情因素,所產生的經濟往來是不能完全依照普通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來看待的。

資金往來在合理的限度內,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該款項會被認定為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

比如小王在5月20日發520元的紅包,在女友生日發1314元的紅包,給女友購買禮品、幫助支付美容卡費用等。

但是,如果該款項數額較大,超過了日常生活、正常交往的合理限度,或是為了促成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如支付彩禮、聘金等,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原告為被告支付的購車款,是基於雙方戀愛關係而發生的,這個贈與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

小王以結婚為目的與小田交往,他為小田支付車輛首付款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所以這種贈與是應該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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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可撤銷

案例:

小陳和小李相識於網路,一來二去發展為戀人關係。為了贏得女友的歡心,小陳經常給小李購買各種禮物:手機、化妝品、手鍊、裙子……

相處半年後,小陳提到了結婚的話題。但是小李回絕了,理由是自己曾經被前男友欺騙,對婚姻有心理陰影,暫時不想結婚。

小陳對此非常心疼,決定將自己的心愛之物—一幅名人字畫贈與小李,藉此行為表達自己和小李共同生活的決心。為避免日後糾紛,小陳還主動拉著小李去做了贈與公證。

然而,無論小陳如何真誠對待小李,小李始終以“還沒有做好結婚準備”為由一再拒絕。數度爭吵之後,兩人終於分手。

小陳認為,該名人字畫價值不菲,已經不屬於戀人間日常的贈與行為,小李應予返還。

律師分析:

小陳贈與小李的名人字畫,因為已經辦理了贈與公證,是無法撤銷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同時,還規定: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分手後,送出去的錢物還能要回嗎?

04

戀愛期間大額經濟往來要注意保留證據

案例:

小盧和小蔡是大學同學,小盧成長在雪花飄飛的黑龍江,小蔡成長在煙雨迷濛的浙江小鎮,卻神奇地走到了一起。大學畢業後,兩人一起到北京工作。

小蔡家庭富裕,小盧家卻很困難。父親因工傷殘疾,母親多病,家裡還有兩個弟弟,經濟捉襟見肘。大學期間,小蔡就沒少資助女友,在北京同居期間更是承擔了全部房租和日常支出。日常節假日和戀人生日、紀念日,小蔡更是愛意頻頻,經常進行微信轉賬,199。99元、88。88元、168。88元、166。66元不等。

一日,小盧向小蔡哭訴,母親突然查出子宮癌,急需到北京手術,手術費用昂貴。小蔡工作時間不長,手頭存款只有不到5萬元,只好向同學朋友借款5萬元,湊足10萬元交給小盧。

小盧母親順利手術,恢復良好。經過患難的小情侶本該更加融洽,然而,一年後,小蔡卻發現小盧還同時和其他異性交往,一氣之下提出分手。

分手後,小蔡要求小盧歸還自己的借款10萬元。小盧卻說,這是兩人同居期間小盧做流產手術後,小蔡自願給的補償款,算是小盧的營養費。

律師分析:

戀人之間除了無償的贈與,還可能存在借貸關係。確定小蔡向小盧轉款的行為是屬於民間借貸還是戀愛期間的贈與,是本糾紛的關鍵。

區分這二者法律關係,要看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

小蔡日常的微信轉賬金額比較特殊,金額不大且均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多含有”6、8、9”等吉祥數字,屬於代表美好祝福含義的紅包祝福。

根據生活經驗可以推知,他的真實意思是祝福而非借款。

依據現有證據和民事訴訟中證據高度蓋然性的判斷標準,小蔡日常的微信轉款屬於自願贈與的可能性較大。

但小蔡轉賬給小盧的10萬元,就要進一步看雙方的證據情況了。

小蔡保留了與小盧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並且提供了自己與朋友之間的借款轉賬憑證、朋友證詞,以上均可以證明自己確實是向小盧提供了借款。

而小盧所稱的流產補償費,卻沒有相應的流產手術證據和聊天記錄證據等,最終無法認定。假如小蔡沒有保留以上證據,那麼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戀人之間的贈與,處於不利境地。

分手後,送出去的錢物還能要回嗎?

建議大家在戀愛期間涉及大項的經濟往來,要妥善儲存相關證據,最好當時就簽訂書面的合同、借條等債權憑證,在轉款時加以備註

。最起碼應該保留借款過程中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明該款項屬於借款,而非贈與。

Tags:贈與小盧小田小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