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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強拆,徵收方不承認,被拆遷人證據不夠,該怎麼辦?

由 萬典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遊戲2023-02-01

簡介因此,當發生了強拆,在被拆除房屋位於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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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典律師常提醒各位被拆遷人,遇到徵收拆遷,或是遭遇強拆,一定要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包括各種檔案,尤其限期拆除通知、催告、強制執行通知,強拆現場照片、錄音、錄影等等。因為之後維權,法院肯定要看證據,首先證明受損的房屋是你的,其次要證明是誰拆的。如果連被告都不能確定,立案這一步可能就卡住了。

但是儘管大家都知道證據的重要性,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順利取證。

比如有的徵收方根本就不按照程式下發催告、限拆通知,直接就來拆了,所以這些書面的證據沒有;而遭遇強拆時,被拆遷人要麼不在現場,要麼人身自由受限制,這種情況取證也十分困難。

遭遇強拆,徵收方不承認,被拆遷人證據不夠,該怎麼辦?

那麼在拆遷方不承認強拆,或是推給不適格主體,如街道辦、村委會,而被拆遷人又拿不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是誰強拆了,是不是維權就陷入了一個死局,毫無辦法呢?

並非如此,因為法律上有一個

“舉證責任倒置”

通俗的來說,被拆遷人的房屋已經劃入徵收範圍內了,遭遇了強拆,

我沒有辦法證明是你拆的,但你需要證明不是你強拆的,是別人拆的。證明不了,就需要承擔無法舉證的責任。

法律依據1: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提供相應證據的話,應當視為其沒有證據,相應的強制拆除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簡單地來說,就是如果遭遇政府強拆,應該由政府證明強拆合法,若政府不能提供強拆合法的有力證據,則需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現實中行政機關作為拆遷部門,自然知道強拆是違法的,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在一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拆遷任務,不能使相關專案工程建設順利實施,自身利益肯定會受影響,因此不拆不行。

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在違法強拆了老百姓的房屋後,就會甩鍋給村委會等組織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以為自己可以高枕無憂了。

其實不然,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明文規定了拆遷的責任主體,依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有徵收土地、房屋和拆除合法建築的法定許可權。

因此,當發生了強拆,在被拆除房屋位於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

除非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在推定行政機關實施了強拆行為後,舉證責任就落到了行政機關一方,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如果不能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確實不是自己實施了強拆,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徵收範圍。如果房屋在此範圍內被強制拆除,市、縣人民政府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承認是自己強拆的,那麼,他們就需要證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其他的主體違法強拆了。否則,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是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進行的強拆行為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採取推定行為主體的方式,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為被告。

強拆主體的證明責任落到市縣政府頭上,是與其權力相匹配的。在政府面前相對弱勢的被徵收人,往往會面臨舉證不力或者舉證不能的情形。

而市縣人民政府作為權力主體,應當對其區域內的強拆行為進行規範管理,否則要承擔不利後果,這種責任劃分也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萬典律師提示

綜上所述,如果大家的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遭遇了強拆,但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誰拆的,也不要慌,不要喪失維權的信心。面對徵收方“不承認、不知道、沒參與”否認三連,也可以以法律武器給予有力回擊。

Tags:強拆證據房屋徵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