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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頭內新增甜蜜素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由 案件趣聞 發表于 美食2023-02-02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

做饅頭用甜蜜素合法嗎

饅頭內新增甜蜜素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浙江省仙居縣農民老鄭,在寧波市海曙區開了一家早餐店,經營普通白饅頭、甜饅頭等早餐食品。

2021年3月20日至23日期間,有一名顧客從老鄭經營的早餐店購得甜饅頭後,送到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所檢測,發現甜饅頭裡含有甜蜜素,遂向公安機關反映。

2021年4月22日,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對老鄭的早餐店進行檢查,將現場查獲的8個饅頭和一包白色晶體予以扣押,並將老鄭傳喚到案。經鑑定,該白色晶體淨,屬於甜蜜素,8個饅頭混合取樣後甜蜜素含量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安全標準。

饅頭內新增甜蜜素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經調查核實,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22日,老鄭在本市海曙區自己經營的早餐店內,違反國家關於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在製作饅頭過程中非法新增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並銷售,獲利約6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鄭違反國家食品管理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老鄭的犯罪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老鄭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禁止老鄭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饅頭內新增甜蜜素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小編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圖片來自網路)

Tags:食品老鄭銷售饅頭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