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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儀主持完婚禮儀式後,被新郎盛情邀請吃飯,結果被扣尾款2140元,冤不?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美食2023-01-29

簡介新郎邀請司儀吃飯屬“情誼”行為鄭州商學院教授王繼風稱,婚慶協議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合法真實有效

隴西請司儀多少錢

司儀主持完婚禮儀式後,被新郎盛情邀請吃飯,結果被扣尾款2140元,冤不?

司儀吃頓喜宴,尾款成了份子錢

近日,浙江寧波的司儀萬先生在主持完婚禮儀式後,被新郎一把拉住,說主持得很滿意,希望他留下吃飯,不吃就是不給他面子。萬先生遂跟著新郎來到一桌已有兩位賓客在吃飯的備桌上吃飯。不成想,第二天萬先生聯絡新娘要求結清尾款時,新娘卻表示,新郎“喝了酒,腦子不清楚了,萬先生應該拒絕或者問我的意見。”為此,以“一桌菜比尾款貴多了”為由,“用尾款抵扣,差價也不用補,雙方兩清”的方式扣除了尾款2140元。萬先生無奈地表示,“就當給新人隨份子錢了,畢竟人家也沒有明確說讓你免費吃。”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網友熱議,從評論來看,網友意見基本是一邊倒反對新娘的做法,支持者雖少也有。

支持者認為新娘做法沒什麼不對,請司儀都是付費的,正如裝修公司給東家包工幹活,不再負責工人吃飯是一個道理。也就是說,請司儀吃飯是情分,不是名分。

反對的網友則認為,新娘太小氣,斤斤計較,格局太小。結婚請主持人吃飯是很正常的事,這是婚禮的正常支出。婚禮要的就是人氣,辦喜事,大家開心,送上祝福比什麼都好。還有網友說,按慣例,婚慶人員一般是不吃飯的,這是行業規矩。但備桌既然已經開席,請司儀吃一頓也沒什麼吧?

顯然,絕大部分網友是持反對意見的。那麼,此事從法律角度看,是司儀太冤,還是新娘要求正當,孰是孰非?

司儀被扣款,實在有點冤

中華志願者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北京中徵律師事務所主任苗雲海表示:“不少‘圍觀群眾’從道德和道義的角度評價此事,認為司儀被扣款有些冤。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司儀也是不應該被扣款的。”

苗雲海解釋,司儀與新郎新娘之間形成了一種提供婚禮主持服務的勞務合同關係。司儀如約提供了婚禮主持服務,即履行了該合同的主要義務,新郎新娘則應相應履行合同的付款義務。除非合同中明確列明瞭“以飯抵扣”的內容,否則新郎新娘無權扣除尾款。

結合司儀行業的實際情況看,即使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按照民法典第469條規定,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契約精神”誠實守信地履行合同,新郎新娘應當支付尾款。

如果新郎新娘在委託司儀之前,已經在民政部門完成婚姻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則對於司儀的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發生的支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無論新郎新娘雙方是否達成合意,兩人都有支付尾款的義務。

至於新郎因對司儀工作滿意而邀請其吃飯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屬於一種好意施惠的行為,即使新娘不知情,司儀也不應因接受正常的吃飯邀請而承擔為對方減免債務的後果。

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如果新娘認為司儀留下來吃飯侵犯了她的利益,可以另外去主張司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法律上講,這屬於兩種法律關係。

新郎邀請司儀吃飯屬“情誼”行為

鄭州商學院教授王繼風稱,婚慶協議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合法真實有效。婚慶儀式主持完畢,司儀全面適當履行義務,新郎新娘瑕疵履行給付義務,尚欠司儀2140元。

關於新郎邀請司儀吃飯行為是情誼還是合同?新郎的邀請缺乏締結合同的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屬民法理論研究中的“情誼”行為,也屬於中華傳統文化調整人與人間本著友情友好友善原則的應用,民法典沒有做具體規定,但是民法典第一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10條:“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做了原則性規定。正如同學朋友親戚間請客吃飯一樣,如果明確告知適用“aa”制或許可以構成契約,如果純粹的請客吃飯情誼交流則不構成合同而是“情誼”行為。

那麼,尾款2140元是新郎的個人債務還是新郎新娘共同債務?民法典中婚姻編規定,夫妻雙方財產可以區分: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特殊財產製。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法定財產製屬一般性規定,約定財產製屬例外性規定,特殊財產製是適用專屬於夫或妻的特殊擁有財產的規定。此事中無新郎新娘約定財產製的協議,應推定適用法定財產製。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此,可以認定尾款214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雙方權利義務要明確,新娘行為不提倡不鼓勵

目前,司儀主持作為一種商業服務行為,越來越市場化、正規化,苗雲海因此建議司儀在提供服務前和客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哪些情形下可以或者不可以抵扣、減少相關費用等問題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他還提示消費者,若合同是由司儀方提供的格式版本,則司儀有義務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此外,合同也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單方面加重一方責任而排除另外一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消費者可拒絕承擔相應義務。

“新郎邀請司儀吃飯的‘情誼’行為值得鼓勵提倡;新娘的行為缺失情、理、法的依據,不提倡不鼓勵;司儀拋棄債權2140元的行為是當事人根據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後的取捨,法律只是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而不是唯一的辦法,因為需要時間、人力、經濟成本。”王繼風說,為避免把“喜事”辦成“尷尬”事兒,當事人應做到:約定到位,話送到位,禮節到位。同時,還要考慮細一點、心胸寬一點、權益讓一點,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宋慧

本文作者:人民政協報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曹立媛

Tags:司儀尾款新郎新娘新娘吃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