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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朱䴉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動物保護課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娛樂2022-12-06

簡介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

打死野兔判多少年

“打死朱䴉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動物保護課

堂吉偉德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慫恿馮某打鳥,二人不聽村民勸阻,用彈弓將一隻白鳥擊落至地面死亡。經鑑定,該死亡白鳥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並處罰金3000元。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朱䴉有著鳥中“東方寶石”之稱,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數量瀕臨絕滅,經過數十年的保護而實現了種群數量的穩定。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兩人不聽勸阻,用彈弓將朱䴉擊傷後,又沒有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而是棄之一邊,致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死亡,從意願上看,即便當時無法識別白色鳥類就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朱䴉,但在別人的勸阻下未及時收手,也沒有終止自身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事態發生後,又沒有采取措施進行補救,而是企圖逃避責任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無論從過程上,還是性質上,都完全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考慮到兩人的責任不同等客觀因素,依據法律所作出的判決可謂“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刑罰得當”,其行為也算得上咎由自取了。

事態本可避免,結果卻無以逆轉,確實是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打死朱䴉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動物保護課。近年來,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公眾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包括憲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普及率不斷提升。在普法的基礎上,一些案例更是因為影響大而起到了極好的教育作用。其實,不光大熊貓、金絲猴、藏羚羊之類種群瀕危的明星動物要受到最嚴格的保護,就連抓蛤蟆、捕麻雀、養鸚鵡、打野兔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全民普法已進入了“七五”期間,長期的法治宣傳教育加上典型案例的“以案說法”,用“不知者無罪”顯然無以解釋。“法律意識”淡薄不僅體現在“不知法”,還在於“知而不守”的底線缺失,一些人甚至在捕殺珍稀保護動物之後,還把“卓越成果”上網顯擺,是對法律與法治的嚴重挑釁。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受線索追溯和查辦等因素的影響,犯罪發生率與刑罰率並沒有形成一致,大量的捕殺行為並沒有被及時發現,導致大多數人內心膨脹和心存僥倖,總以為自己的行為不會被發現,也不會為此付出代價,故而明知而為之;另一方面,則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失之過軟,失之過偏,罪刑並未做到一致,無意間形成了默許與放縱,公眾守法與護法的自覺性與主動性不強烈。

法治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除了要透過普法不斷增加公眾的法律知識,還得用嚴格的執法強化法律底線,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讓人們自覺遵守法律和維護法律權威,不但要主動做到守法而不違法,對於其他違法行為也要敢於舉報和制止,形成人人守法護法的良好格局。從這一點來說,法治意識的提升和法治環境的打造,不能侷限於普法層面,如何透過法律的執行和處罰到位,讓每一個違法犯罪者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最大程度消除僥倖心理,當是“打死朱䴉判重刑”所帶來的最大啟發價值。漫畫/陳彬

Tags:野生動物朱䴉瀕危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