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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二十問之八: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什麼?

由 侯小寧 發表于 娛樂2022-12-02

簡介排除任何人憑藉其資本而擁有對公有制企業的股份權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決策權力(二)全體人民中的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階層,當且僅當其與全體人民一起時才能行使其所有權中的經營權

原公有制企業指什麼企業

公有制二十問之八: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什麼?

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

與第一個必要條件不同,第二個必要條件是所有公有制企業都必須滿足的必要條件,非核心的公有制企業,透過核心公有制企業的全資控股滿足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條件。

“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含義非常豐富,主要內容可以歸結為三個要點:

 (一)公有制企業排除任何個人、集團和階層憑藉其資本而擁有對公有制企業的股份權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決策權力

在公有制企業的產品已獲得全社會全體人民的認可的條件下,全體人民中的任何部分,無論是個人、集團、企業還是階層,都可以自由投資,也都可以憑投資分紅。同時,任何個人、集團和階層,無論其有多少投資,都不能憑藉其投資擁有對公有制企業的股份權力或者其他管理、決策權力。

這是因為以資本的數量或者說股份份額來分配權力,是資產階級的法定權力。公有制企業否定股份權力,就是最大限度地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如果公有制企業不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允許投資人憑藉其投資取得股份權力,進而憑藉其股份干預公有制企業的經營活動,那麼,企業就成了“憑資本(或股份)的多少來分配權力”,這就成了典型的資本主義私有制企業,違背了公有制的原則。

所以,當我們說公有制企業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時,必須要強調排除任何個人、集團和階層憑藉其資本而擁有對公有制企業的股份權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決策權力。

公有制二十問之八: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什麼?

排除任何人憑藉其資本而擁有對公有制企業的股份權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決策權力

(二)全體人民中的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階層,當且僅當其與全體人民一起時才能行使其所有權中的經營權。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階層不能單獨行使所有權中的經營權

除公有制企業之外的公眾公司,並不限制股東(個人、集團、企業)單獨行使其所有權中的經營權。但是股東的權力是按股份分配的,沒有控制權的股東實際上被剝奪了單獨行使其所有權中經營權的權力,這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必然結果。

公有制企業取消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階層單獨行使所有權中的經營權的權力,其目的就是要消滅按股份分配權力的資本主義法權,確立全體人民中每一個個人對公有制企業的所有權都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權。

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階層單獨行使所有權中的經營權的權力都是對公有制,對社會主義法權的反動,可以視為貪汙行為。

公有制二十問之八: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什麼?

任何人單獨行使所有權中的經營權都可視為貪汙行為

(三)排除任何個人、集團、機構“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全體人民的所有權的權力

如果允許某些個人、集團、機構來“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對公有制企業的所有權,則全體人民對公有制企業的所有權就會受到限制甚至排斥,而那些“代表”全體人民的個人、集團和機構也就擁有了特權,公有制就會名不符實。

公有制二十問之八: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什麼?

排除任何人“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全體人民的所有權

的權力

只有達到上訴三個原則,才真正達到了“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標準。

到這裡,相信讀者會發現,與第一個必要條件一樣,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也與之前我們所討論的“兩個限制”的原則高度一致。對私有制和區域性利益集團的謀求集團利益的經濟政治活動的限制,比之前我們所討論的中國模式要更全面更深刻。

所以,建設初級公有制企業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深化、昇華了“兩個限制”和科學決策對私人利益集團、區域性利益集團的限制。

Tags:公有制權力企業全體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