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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中院民二庭履職盡責解糾紛,案結事了獲錦旗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2-07

簡介原告徐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兩被告共同簽署三份委託養殖青年鴨120天到期回收合同,飼養期滿後,被告山東某農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困難,未將所有青年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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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中院解百姓之憂,公平公正辦案,切實維護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感謝崔法官,感謝民二庭辦案人員。”

濟寧中院民二庭履職盡責解糾紛,案結事了獲錦旗

1月9日上午,徐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特意趕到濟寧中院,將寫有“揚一身正氣,展一腔真情,解百姓之憂,樹法律尊嚴”的錦旗贈予濟寧中院民二庭崔英辦案團隊。

據瞭解,這是一件徐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山東某農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徐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兩被告共同簽署三份委託養殖青年鴨120天到期回收合同,飼養期滿後,被告山東某農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困難,未將所有青年鴨回收。原告多次催促無果後,自行處理了剩餘青年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山東某農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回收青年鴨的行為違約,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34092元。原告徐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擅自處理青年鴨的行為違法,給被告造成的鴨苗款損失應予賠償611500元。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故提起上訴。

濟寧中院受理該案後,崔英法官團隊第一時間查閱了案件材料,組織法庭調查,認真分析案件矛盾點並向合議庭進行彙報。合議庭全體人員認為一審判決不當,原告處理青年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予以改判。

為真正化解矛盾,將兩家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崔英法官團隊積極組織調解。初始被告態度強硬不同意調解,崔英法官及助理張玉多次與其溝通,耐心為他們分析案情,將現有證據、相關案例及資料一一予以解釋,被告才有了調解的意向。崔英法官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從本案現有證據出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盡心盡力與各方當事人多次溝通協調,努力尋求各方均能接受的契合點,最終使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案件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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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面鮮紅的錦旗是當事人對我們工作的肯定,更是我們今後工作的動力,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們會一如既往的堅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理念,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崔英法官說。

編輯:資訊宣傳處

【來源: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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