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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腫瘤患者化療中突發意識不清,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藝術2021-10-09

簡介原告認為由於被告醫務人員存在未能按照診療規範治療,且在化療過程中沒有醫生在場,宣某成意識喪失後醫生也沒有及時趕到搶救等情景,最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

肺螺旋ct掃描多少錢

一、治療經過

2017

12

6

10

04

患者因“胃癌術後

1

月半餘,第一次化療後

3

周”入住被告醫院城站院區腫瘤外科。病歷記載患者於

2017

10

12

日全麻下行全胃切除術

+

空腸造瘻。術後病理:(全胃切除標本)隆起型中

-

低分化腺癌,部分為印戒細胞癌伴淋巴結轉移性癌。大小:

4

×

2。5cm

,浸潤深度:侵及全層。

醫療糾紛:腫瘤患者化療中突發意識不清,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

轉移情況:自檢小彎側淋巴結

8/8

枚,送檢腹腔動脈旁淋巴結

2/2

枚,賁門右淋巴結

3/3

枚,賁門左淋巴結

4/4

枚,幽門下淋巴結

0/5

枚,胃大彎側淋巴結

O/1

枚,小彎側淋巴結

7/7

枚,胃左動脈旁淋巴結

6/6

枚,肝總動脈旁淋巴結

1/1

枚見癌轉移。

排除禁忌後於

20l7

11

15

日給予

SOX

方案(艾恆

200mgivgttd1+

替吉奧

3

bidd1-14Q3W

)化療一次,患者反應輕微,過程順利。今為再次化療收入院。查體:患者神清,精神可,面板鞏膜無黃染,淺表淋巴結未及,雙肺呼吸音清,心律齊,腹軟,手術疤痕可及,肝脾肋下未及,無壓痛反跳痛,雙下肢不腫,病理徵陰性。初步診斷:胃癌。

入院宣教記載

“過敏史:黃芪多糖(全身瘙癢、噁心)”。

12

18

肝腎脂糖電解質報告單示空腹血糖:

8。8mmol/L

。排除禁忌後予

SOX

方案化療,化療前予養胃、止吐等對症支援治療。

10

57

床邊快速血糖

9。9mmol/L

。護理記錄單記載:

13

20

予美凌格

500

毫升靜滴、

14

20

予艾速平

40

毫克加入生理鹽水

100

毫升護胃治療、

14

30

5%

葡萄糖靜滴,歐賽

0。25

毫克

+

地塞米松

5mg

靜推。

二、搶救經過

17

38

搶救記錄記載:

14

46

250ml5%GS

靜滴過程中,患者突發意識不清,呼叫無反應,心率

177

/

分,血壓

144/101mmHg

。囑予吸氧,心電監護,,地塞米松

5mg

靜推患者意識無明顯好轉。床邊快速血糖

10。7mmol/L

。馬上聯絡神經內科會診,患者呼吸變慢,再次評估生命體徵:心率

60

/

分,血壓下降低於正常下限,予阿拉明

+

多巴胺各

10

支加入生理鹽水

250ml

靜滴。

神經內科到場,會診建議:維持生命體徵,麻醉科、

ICU

科會診。監護室、麻醉科緊急會診,會診後即給予加壓面罩吸氧等待氣管插管,給予胸外心臟按壓,間隙給予腎上腺素靜推、心臟電除顫等處理,同意其它搶救措施。麻醉科醫師與家屬溝通於

15

08

予氣管插管,繼續胸外按壓、呼吸支援搶救。

持續搶救至

15

20

評估患者體徵無明顯好轉,按壓時心率

72

/

分,血壓

152/130mmHg

,予碳酸氫鈉

250ml

靜滴,腎上腺素

1mg

靜推,林格氏液

500ml

靜滴,繼續心外按壓呼吸支援搶救。於

15

21

予除顫一次,繼續胸外按壓。持續搶救至

17

00

,患者無自主呼吸、心跳,查心電圖示呈一條直線,遂宣死亡,結束搶救。死亡原因:突發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診斷:胃癌(

T4N3MO

,Ⅲ

c

期)。

醫療糾紛:腫瘤患者化療中突發意識不清,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

三、

患方觀點

原告

宣某紅

的父親

宣某成

2017

12

6

日因“胃癌術後”入住被告腫瘤外科進行第二次化療治療,在此次住院期間輸液過程中,

宣某成

突發意識不清,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原告認為由於被告醫務人員存在未能按照診療規範治療,且在化療過程中沒有醫生在場,

宣某成

意識喪失後醫生也沒有及時趕到搶救等情景,最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

四、

醫方觀點

被告認為被告予患者

宣某成

的診治和搶救符合臨床診療規範,不存在過錯和不當。在患者突發病情和搶救過程中,被告已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到發現和搶救及時,救治積極,措施得當。不存在原告所述對患者未進行常規檢查,搶救現場並未有搶救醫生在場,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

醫療過錯分析

本例被告對患者化療前評估欠全面、知情告知不到位

未行心電圖及凝血功能等檢查、未簽署化療知情同意書;根據鑑定會現場雙方陳述,

14

46

患者突發意識不清時僅有規培醫生及實習醫生在場,被告應急搶救流程、搶救人員安排方面欠規範,搶救欠及時。被告存在過錯。

本例未行屍檢,患者確切死因難以明確,根據鑑定材料專家組分析認為其死亡原因考慮為猝死,由肺栓塞導致可能性大,腦血管意外等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本例患者自身存在惡性腫瘤、手術後行化療治療,發生猝死的風險較高。患者就診時間短,肺栓塞等原因導致的猝死難以預測,一旦發生,病情兇險、進展迅速,搶救難度大,死亡率高。

綜上,認為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發生髮展所致,與被告上述過錯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考慮肺栓塞等原因導致的猝死即使被告搶救及時亦較難改變患者死亡的不良預後。

醫療糾紛:腫瘤患者化療中突發意識不清,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

六、

法院判決

依據鑑定結論,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原因,本院認定被告

x

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共計

140622。

5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Tags:搶救患者淋巴結化療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