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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丈夫婚內出軌贈與情人33萬元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全額返還!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旅遊2023-01-02

簡介張紅認為,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李明無權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羅莉應當將受贈的錢款全額予以返還

婚內給情人生孩子犯法嗎

· 本期導讀 ·

為博紅顏一笑,丈夫悄然將33萬餘元贈與婚外“女友”。妻子獲悉後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丈夫贈與的錢款。那麼這筆你情我願的“愛的饋贈”,妻子能否全額追回?

近日,南丹法院審結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由被告羅莉將受贈的33餘萬元全額返還給原告張紅。因多情丈夫一擲千金而引發的妻子與婚外“女友”之間糾纏五年之久的錢款糾紛得以落槌。

以案說法 | 丈夫婚內出軌贈與情人33萬元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全額返還!

案情回顧

原告張紅與第三人李明相識後於2013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兩人攜手到南寧市創業,但某日李明遇到被告羅莉後,生出了愛慕之心隨即對羅莉展開了追求並稱自己與妻子感情不合,正在協商離婚。

2019年底的一個凌晨,羅莉發信息挑釁張紅,讓張紅到其居住的小區把丈夫李明接回家。張紅去到該小區後,與李明發生了爭吵。悲從中來的張紅當場採取自殘行為,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往自己胸口上狠狠扎去……李明將妻子送去醫院治療後,與羅莉一道到公安局接受了詢問,羅莉承認李明在追求她,偶爾會在她家中留宿。李明則對民警慌稱與張紅已離婚,其與羅莉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現今已同居。

傷愈出院後,張紅開始著手調查李明的相關轉賬記錄,發現從2016年6月開始,李明曾多次透過微信、支付寶和銀行賬戶將錢款轉給羅莉,據不完全統計,各項金額高達33萬餘元。

以案說法 | 丈夫婚內出軌贈與情人33萬元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全額返還!

對簿公堂

2022年1月,張紅以李明無權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為由,一張訴狀將羅莉告至法院,要求羅莉將李明贈與其的錢款全額予以返還。

張紅認為,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李明無權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羅莉應當將受贈的錢款全額予以返還。

羅莉辯稱,李明在追求的過程中將錢款贈予自己,是其自願為之,自己與李明亦並非長期、穩定的男女朋友關係,更沒有長期同居的行為,李明所贈的錢款不應返還,即使返還,也只需返還一半,因為李明有權處分自己的那一半財產。

李明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作出任何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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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

本案中第三人李明為討被告羅莉歡心而將錢款贈與羅莉,被告羅莉接受了錢款,雙方之間已存在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

李明贈與被告羅莉錢款的行為,系基於李明在婚外與羅莉之間的不正當關係。李明贈與羅莉的錢款,均系李明與張紅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財產,李明未經張紅同意而將錢款贈與羅莉的行為,並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而是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此舉侵犯了張紅的財產權,而羅莉接受贈與的行為亦非善意取得,故應當認定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羅莉應將33餘萬元錢款全額返還給張紅。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法官寄語

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係,這既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公民個人層面價值準則要求的應有內涵。本案中,李明與羅莉之間的交往,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有悖於社會公序良俗,違反了公平原則,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條關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

以案說法 | 丈夫婚內出軌贈與情人33萬元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全額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原標題:《以案說法 | 丈夫婚內出軌贈與情人33萬元 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全額返還!》

Tags:李明羅莉錢款張紅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