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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何某弘錯換人生28年案後話》(二)
其實,相關部門“反應過度”的表現,不在教授所謂的“5年追訴期已過,沒必要展開調查”,也不在“既判定錯抱、賠償,又就當事人的‘偷換’主張作出迴應“,而在“半夜通報”發出後,在一段時間內,當地公叔不遠千里,四處出擊,揪住那段時間談“立案”問題的
閱讀更多心理觀察室:二八事件之手環的意義
運動如果能實證當時“有手環”,則可以反證“藥房四旗”集體做假證,也就是她們所辯稱的“管理混亂”並沒有混亂到隨時可能“抱錯”的程度,由此可以推翻她們所作的大部分證詞,進而追問“為什麼要做假證”,應可獲得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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