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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瞭解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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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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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網貸行業現有“1+3”(即“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框架設計,網貸平臺合規經營必須具備三項資質:ICP經營許可證、國家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已透過測評的存管銀行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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