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運動

珠海離婚律師:協議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撫養費嗎

由 集大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運動2022-12-02

簡介許先生需支付的撫養費能否減少離婚協議屬於雙方為離婚而達成的一系列約定,其中既包括和身份關係密切相關的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孩子撫養問題,也包括具有財產屬性的財產分割問題

網上可以直接離婚嗎

【珠海律師、珠海律師事務所、珠海律師所、珠海法律諮詢、集大成珠海律師事務所】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起訴兒子,請求減少協議確定的撫養費數額,那麼法院會支援嗎?

許先生和楊女士原是夫妻,婚後生育一子小許。後來二人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為自願離婚,兒子小許由楊女士撫養,許先生每月10號向楊女士支付撫養費5000元,直至小許18歲為止。同時還明確雙方共有房屋歸許先生所有,房貸1萬元由其進行償還。

珠海離婚律師:協議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撫養費嗎

離婚後,許先生按協議約定履行了12個月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之後許先生以生意虧損嚴重、還貸壓力大等為由,多次和楊女士商量減少撫養費數額,但楊女士並未同意。隨後,許先生將小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費數額為每月3000元。而楊女士作為小許的法定代理人辯稱,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撫養費5000元,不同意減少。小許每月各項費用花銷很大,自己收入微薄難以撫養;而許先生做生意月入十幾萬元,有多套房子並且還新買了價值幾十萬的車輛。

許先生需支付的撫養費能否減少

離婚協議屬於雙方為離婚而達成的一系列約定,其中既包括和身份關係密切相關的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孩子撫養問題,也包括具有財產屬性的財產分割問題。但是,不論協議的內容如何,都是曾經的婚姻雙方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後達成的綜合性協議,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在沒有約定或者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對其中的撫養費相關條款進行變更。

在本案中,許先生和楊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許先生和楊女士現已離婚,因此上述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

珠海離婚律師:協議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撫養費嗎

同時,從協議約定撫養費數額為每月5000元可以看出,該撫養費金額是雙方根據二人的具體情況、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許先生的負擔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後協商一致的結果。而許先生稱其每月有貸款要還,但雙方簽訂的協議就約定由其每月償還房貸1萬元,由此可見雙方約定撫養費金額5000元時也考慮了房貸因素。

此外離婚後許先生又貸款購車,說明其有能力在負擔其他費用的基礎上負擔車貸。即便許先生承擔車貸有困難,但車輛並非生活必需品,其也可以透過變賣車輛進行解決。而對於許先生稱生意虧損嚴重,因其未能充分舉證,不予採信。

因此,許先生在不存在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勞動能力出現變故等特殊情形時,雙方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數額不應減少。

案例解析

《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支付孩子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確定以父母雙方的協議優先,尊重判決為原則。

除此之外,為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民法典》第1085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未成年子女有獨立請求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以保障其生活、學習等合理需求。

但是,《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父母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減少撫養費的請求權。因此,減少撫養費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減少撫養費的訴求,也多為不予支援。

珠海離婚律師:協議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撫養費嗎

不過在實踐中,也有少數案例獲得得到了法院支援。參照《民法典》第533條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當給付撫養費一方確因客觀原因,導致其經濟收入長期性、明顯性降低,並致使其難以維持當地正常生活水平,比如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領取失業金生活困難等,如給付方能夠充分舉證,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撫養費,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無論怎麼說,給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作為父母,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和平協商好撫養事宜,履行好為人父母的職責,共同守護孩子的健康成長。

Tags:撫養費許先生離婚雙方小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