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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豈能用發錢代替?

由 川觀新聞SCOL 發表于 運動2021-12-12

簡介因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哪些屬於勞保用品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然而,日前媒體記者採訪瞭解到,不少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工地現在“流行”發放安全帽補貼、勞保用品補貼,讓工人自行購買安全帽。(7月5日《工人日報》)

眾所周知,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重要防線。

早在2005年9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在作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規定的同時,就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為何一些用人單位寧可多發補貼,也要讓工人自己買安全帽等勞保用品呢?究其原因,表面上是“圖省事”,其實質想推卸一部分安全責任。正如一位工地負責人所說:對企業而言,買安全帽的錢不是一筆大的成本負擔,安全帽背後的安全責任才是“負擔”,他直言採購勞保用品確保品質是件“麻煩事兒”,“網路平臺上的安全帽產品多如繁星,什麼樣的安全帽能達到安全標準,我們自己心裡都沒底。”

其實,一些用人單位或工地發錢讓工人自行購買安全帽等勞保用品,不僅“甩不開”自己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反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無小事,安全責任大於天。期待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切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去。尤其對少數用人單位在勞保用品發放和管理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職能部門決不能視而不見或聽之任之,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既不給他們可乘之機,又要加大他們違法成本,讓他們最終自覺遵守一切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Tags: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用品勞動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