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文

秦王築城是什麼東西本篇系精讀中國史連載92-秦漢史話-東方史論壇

由 讀史 發表于 人文2021-05-28

簡介02、秦朝的統馭之術:水德至上 嚴酷刑罰秦始皇在全國統一之初,首次實踐鄒衍學說,推論“五德終始”之說,正式利用它作為強化皇權的手段

秦王築城是什麼東西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本篇系精讀中國史連載92,《秦漢史話》

連載02

,歡迎收看。

01、秦朝的政治制度:中央集權 地方郡縣

秦兼併六國後,建立了統一的封建王朝,即中國歷史上的秦朝。如何統治這個幅員遼闊、多民族的封建國家,是秦統一後面臨的主要問題。

秦王政功成業就,首先令群臣議帝號。臣僚們誠惶誠恐,選擇三皇中最尊貴的“泰皇”為帝號, 然而秦王政自以為功業蓋世,前無古人,便兼取三皇五帝的尊稱,定帝號為“皇帝”。又規定皇帝的命稱“制”,令稱"詔",天子自稱“朕”。從此皇帝所擁有的獨斷的權制,不僅成為定製,而且在形式上 也更為完備。

這是秦王政為強化君權,由皇帝獨自運用權柄,推行法度的重要步驟。

與此同時,他命令廢除古諡法,避免“子議父,臣議君”,以維護皇帝的權威。

秦王政在實現專制極權的道路上,終於邁出重要的一步。他自稱“始皇帝”,希望把他所開創的帝業世代傳下去。

為此,嬴政在統一後的政治體制及其相關的問題上,又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關於統一後的政治體制問題,秦朝內部存在著兩種對立的意見。以丞相王綰為代表的多數官員,主張在燕、齊、楚等地區,另設封國,立秦始皇諸子為王,以便控制這些邊遠的地區。

廷尉李斯對此表示異議,認為周初所封子弟同姓很多,結果形成諸侯混戰的局面,連周天子也無法制止。如今天下統一,他建議在全國普遍推行郡縣制,用賦稅賞賜諸子功臣,不宜再分封諸侯,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寧。

秦始皇採納李斯的意見,決定全面推行郡縣制,從而創立了一整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根據這種政治體制,秦朝在全國設立中央、地方兩級統治機構,皇帝是最高的統治者。

中央的行政機構設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即秦漢常統稱為“三公”的高階官吏。

其實他們的實際職權和官階差別很大,也不同於後來的三公制,而且秦朝是否設太尉還是個疑問。其職權及設定情況如下:

秦朝分設左、右丞相,以左為尊。

丞相為百官之長,即最高行政長官。他們承奉皇帝旨意,輔佐皇帝處理全國事務。秦始皇后期,李斯由廷尉升為丞相,參與諸多重要決策,丞相職位顯要。李斯本人封為列侯,當時人稱之為“君侯",地位僅次於皇帝。李斯曾感嘆說:“當今人臣之位無居臣上者,可謂富貴極矣。”這是秦始皇統一以來丞相權勢最盛的時期,正折射了君權之集中。秦二世時,丞相由宦者趙高充任,又稱中丞相。

太尉執掌“武事”,協助皇帝處理軍務,是秦所設職官。

但是見於史書記載的,秦在統一前夕,只有國尉之設,尉繚曾任此職。秦朝建立之後,不僅國尉職銜消失,也未見設定太尉。後來沈約所撰《宋書·百官志》,以及成書唐初的《晉書·職官志》,在敘述太尉一職建置沿革時,均不提秦國或秦朝有太尉之設。此職或不常設,故史籍記載甚少。

秦朝初設御史大夫,

職掌

副丞相。

其職權管轄的範圍,包括監察百官,主管圖籍秘書,督察地方諸郡,接受公卿奏事等,在朝廷中起著特殊的作用。秦朝一些軍國大事,往往由御史大夫的屬官承辦。秦軍南征嶺南,負責鑿渠轉輸軍糧的,就是監郡御史祿。秦始皇坑儒,審問諸生,辦理案件的,又是御史。御史大夫的官屬,最主要的有御史中丞。上述御史大夫的職權,多由中丞具體執行。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丞相之下,分設“九卿”。

他們是一些職秩稍低的中央高階官吏,主要掌管宮廷事務,或者國家某項政務:

奉常

,職掌宗廟禮儀,負責祭祀之事。秦始皇設博士官70人,“掌通古今”,特備問對,也歸併在奉常所屬機構中。

郎中令

,掌禁中侍衛皇帝諸職。趙高在秦二世即位之初,曾任此職。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所轄機構龐大,其中以郎官人數最多。

衛尉

,主宮廷守衛之職,包括宮門兵禁、屯衛宮殿、值宿微巡等等。

太僕

,掌宮廷車馬。皇帝出行,則主輿駕儀式,出宣詔命。秦朝沿襲古制,分設車官、馬官,又置太僕統領。如中車府令,即主乘輿路車,趙高曾任此職。

廷尉

,職掌刑辟,主刑罰斷獄,是最高司法官。

典客

,掌管少數民族入朝事務,主持接待、朝覲禮儀,典賓禮是它的主要職責。

宗正

,掌管皇族事務。

治粟內史

,主管國家的財政,如錢穀賦稅收入及支出。

少府

,主皇室的財政,管理山海池澤之稅,供給皇室生活所需。其事務繁雜,機構龐大。

此外,

中央的高階官吏還有:掌管京師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宮室的將作少府、掌管少數民族事務的典屬國等等。

所有這些高階官吏,各自還有一些數量不等的屬官、吏員,執行各種具體政務,組成中央龐大的統治機構。他們從丞相到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於上”,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奪。

秦朝的地方行政機構,推行的是郡縣制。

郡縣制不是秦朝首創。春秋戰國時期,許多諸侯國已有郡縣之設。但是秦朝建立後,郡縣制作為地方行政制度,才開始在全國普遍推行,其行政機構也更加完善了。當時全國分為36郡,後來因邊地陸續開發,郡的轄區不斷調整,全國郡數增至40餘郡。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秦朝的郡大縣小,郡統轄縣,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構。郡設郡守和郡尉,中央另設監御史。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主管一郡的政事

,諸如郡內的民情風俗、農桑墾殖、司法治安、屬縣吏治、兵事軍務等等。由於郡守負有治理地方之責,職重權大,秦對郡守的選任相當重視。如秦統一前夕,曾以職位相當列卿的內史騰出任南郡守,便是一例。守騰出任之時,秦在“南郡備警”,則郡守的職司不僅主民事,還負有軍事方面的重責。

郡尉協助郡守,掌管軍事,職位比郡守稍低。

除了掌軍務之外,有時郡尉也統兵作戰。秦朝開發嶺南地區,即由郡尉屠雎將兵擊越人。

監御史職掌監郡,隸屬於御史中丞,是中央監察地方的官員。

其職責及地位特殊,既監察地方行政,也執行某些重大使命。

此外,

京師為都城重地,所在郡縣不設郡守,另設內史掌治京師,地位相當列卿。

郡下分若干縣。

縣的行政長官稱縣令,不滿萬戶的縣稱縣長,掌管一縣的政務。

縣設縣尉,主管縣內的治安、徵發戍卒等。又設縣丞,協助縣令、長,並掌管司法。

在少數民族聚集的地區設“道”,道與縣並行,性質同縣的行政機構類似。

縣下設鄉。鄉有三老,掌教化;有嗇夫,主管司法、賦稅;有遊繳,管理治安。鄉之下為裡,裡設里正,又稱裡典。裡中有什伍的組織。

此外,秦時還有“亭”的設定,主要是維持地方治安,傳遞文書等。“亭”設亭長、求盜等亭吏。秦朝末年,劉邦以泗水亭長,為縣送刑徒於驅山,基本與上述職能相符。其隸屬關係,則更像縣的派出機構,而不屬於鄉管轄。

秦朝的地方行政機構,分為郡、縣兩級制,它直屬於秦朝中央統轄。郡縣長吏由中央直接派遣,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權力的代表。他們必須執行中央旨令,接受中央的監督和考核,從而使地方權力集中於中央。

隨著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秦朝關於官吏的選任、考課、賜爵、秩俸等,也有一整套相應的制度。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在官吏選任方面,秦朝沿襲商鞅變法以來的制度,廢除世卿世祿制,實行“以功授官”的官僚制。在這種制度下,以軍功授官是選任官吏的主要途徑,一些在統一戰爭中立有軍功,或者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秦始皇相繼授予各種不同的官職。

對高階武官的任用,有的尊寵倍加,甚至成為幾代人相襲的官職。秦將蒙恬及其父祖,還有王翦和他的子孫,都是三代相襲為高階將領。司馬遷稱“王氏、蒙氏功為多,名施於後世”。 顯赫的軍功不僅是仕進的階梯,又是子孫襲封為武官的條件。從 “蒙恬因家世得為秦將”來看,秦朝武官世職的現象,顯然屬於恩蔭之類的封賜。

然而,隨著國家的統一,頻繁的戰爭減少了,以軍功選官的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尤其秦朝加強中央集權的各項措施相繼推行,全國政事日益增多,國家各級機構需要各種人才, 因此其他的選官途徑也同時並行。如徵聘士人從政,或從低階吏員中徵舉人才,就是其中一種。前者如秦始皇時期,叔孫通以文學徵,待詔於博士中;後者如蕭何以郡卒史考課第一,監御史擬入奏朝廷徵用蕭何。這類徵召性質的選官,

被徵之士去從可以抉擇,如蕭何即不應召。

對於低階官吏的選任,秦朝實行由地方推舉的辦法。劉邦在秦朝時,“及壯,試為吏”,即經過試職,而後被任命為泗水亭長。

此外,盛行於秦昭王時期的任舉制,或稱保舉,大約秦統一初期還在實行。這是由官吏薦舉人才,並作擔保,官府加以任用的選官方式。如秦王嬴政時期,李斯入秦,就是由呂不韋保任為郎的。

但是,如果保舉違制,或所任不當,保舉者將受到懲罰。雲夢秦簡 《秦律雜抄·除吏律》規定,如保舉曾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罰二甲。《除弟子律》規定,如保舉弟子不當者,則耐為候,即處以剃去須鬢的耐刑,罰做伺望敵情的刑徒。

秦朝對地方官吏的考課,實行的是“上計”制。即每年年終,由地方派人到京師上計簿,上報轄區治狀。上計的內容十分廣泛, 如農桑、戶口、賦稅、錢糧、治安、斷獄等,以便中央瞭解各地的政情風俗,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績,並作為官吏升遷賞罰的根據。

秦朝的賜爵制,源自秦的賜爵制。它在全國統一後,也發生某些變化。秦推行賜爵制,本意在於獎勵軍功。凡獲得爵位者,可根據不同等級,享受某些特權,如入仕為官,贖罪贖身,獲取田宅, 役使庶子,封邑食稅等。嬴政即位後,以軍功賜爵仍然沒有改變。如公元前238年,秦平息嫪毐叛亂時,對斬敵立功者均拜爵,參戰的宦官也拜爵一級。但全國統一之後,賜爵出現了明顯變化,即修馳道及徙邊也可以授爵。

秦朝的官秩,即官階等級和俸祿,實行的是秩石制。

這就是以“石”的數字表示官階,依照不同的官階等級授祿。如秦統一前夕,因呂不韋事件的牽連,一些官吏被遷往房陵,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全國統一之後,大約仍沿襲此制,但官吏的等級差別,以及不同等級官吏的俸祿,今已無法確知。

總之,秦在統一全國之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嶄新的政治制度,開創我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封建統治,為我國2000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02、秦朝的統馭之術:水德至上 嚴酷刑罰

秦始皇在全國統一之初,首次實踐鄒衍學說,推論“五德終始”之說,正式利用它作為強化皇權的手段。

“五德終始”是戰國時期陰陽家鄒衍創立的學說。“五行”指金、木、土、 水、火五種物質元素,曾被用來說明宇宙紛繁事物的構成。鄒衍利用五行相剋的原理,即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終而復始,附會社會政治歷史,創立“五德終始”說。

根據這種學說,“五德”即五行之德,指金德、木德、土德、水德、火德等,認為古代帝王將興,必居其中一德,上天還將顯現祥瑞,以符應示知人們。歷史依照五行相剋的順序,終而復始,成了改朝換代的現象。

在戰國七雄角逐的時代,這種學說作為諸侯割據稱雄、爭奪天下的輿論工具,深得一些諸侯國君的信仰。尤其是戰國後期,諸侯國地位逐步升級,大有併吞天下、取代周朝的勢頭,因此這種學說備受推崇。後來,鄒衍的學說被燕、齊方士所利用,成為與神仙術結合的混合體,流行於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有人兜售“五德終始”說,聲稱黃帝得了土德,“天”先顯現黃龍地螾(蚯蚓)為符應,顏色尚黃。夏禹得了木德,取代黃帝的土德,“天”顯現草木繁盛,秋冬不凋零為符瑞,顏色尚青。商湯得了金德,取代夏朝的木德,又有銀從山裡流出為禎祥,顏色尚白。周文王得火德,取代商的金德,則以赤烏為符應,顏色尚赤。如今秦統一中國,取代了周朝,這是水德克火德。早在540年前,秦文公東獵汧、渭之間(今陝西寶雞縣東),曾經獲得黑龍,便是水德的符瑞屯很顯然。

這裡的“天”、人之間,可以感應相通。“天”依照五行相剋的原理,決定朝代的更迭,支配帝王的興廢,所以秦朝取代周朝,乃是合“天數”的結果。秦始皇即皇帝之位,也是“天意”所屬了。

這頂由“天”加冕的桂冠,比起秦始皇自封“皇帝”的尊號,更加神聖而具有權威性。於是,世俗的專制皇權被神化了;秦取代周朝的歷史地位,也被“正統”化了。

在秦王朝建立之初,這種學說對於維護統一, 爭取六國民心歸附,無疑是極好的輿論宣傳。雖然它的“五德轉移",天命無常的思想內涵,與秦始皇希望帝位“傳之無窮"的慾望相悖,但是現實更需要藉助“天”神化皇權。

因此,秦始皇根據鄒衍的學說,確認秦朝為“水德”之始, 並依照“水德”進行改制。以“水德”尚法為根據,推行嚴酷的法律制度。

根據“五德”說,秦為“水德”之始,“水主陰,陰刑殺",因而尚法嚴刑,便成為據“水德”改制的主要內容。

這不僅符合秦尚法的傳統,與秦始皇的法治思想也極為一致。司馬遷稱秦“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恰恰是秦始皇借五德之說,行尚法之實,以嚴刑峻法強化皇權,鞏固中央集權制的具體反映。

為了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秦始皇明法度,定律令,對原有的秦律進行修訂,在全國頒行統一的法律令。修訂後的秦律,現已散佚,無法瞭解它的全貌。但從現存有關的文獻,以及出土的部分秦律,仍然可以窺其繁酷的特點。

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1000餘支秦簡,多數是秦的法律文書,大約寫於戰國末年至秦朝初年期間。它們所反映的是秦王政繼位以來,及至秦統一初期的某些法制內容。簡中抄錄的法律條文,只是秦律的一小部分,但律名多達29種,表明秦律種類繁多。

這些律文涉及的面相當廣,包括農田墾種、山林保護、牲畜飼養、糧草管理、貨幣流通、物資管理、手工業生產、徭役徵發、刑徒使用、軍爵賞賜、官吏任用、保舉子弟、 從軍勞績、府庫收藏、傅籍法規、 徵發戍邊、對遊士的限制,以及官營手工業產品的評定等等。

律文的內容明確,規定具體,有的近乎瑣細,這裡試舉一例。如《廐苑律》 規定:“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評比耕牛。滿一年,在正月舉行大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嗇夫酒一壺、乾肉十條,免除飼牛者一次更役,賞賜牛長資勞三十天;成績低劣的,申斥田嗇夫,罰飼 者們資勞兩個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鄉里中舉行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裡典資勞十天;成績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類似的法律條文,作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法律規範,在秦簡中比比皆是。這類秦律不管是它的種類,還是律文的細節,都體現了"繁"的特點。這表明秦律作為秦統治者的意志的體現,全面貫徹於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並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制體系。

秦律的另一特點,是以“酷”著稱。秦律的核心是刑法。它承襲商周時期的五刑,即墨、劓、剕、宮、大辟,並在它的基礎上加以發展。五刑可歸納為死刑和肉刑兩類。秦朝的刑罰,包括死刑、肉刑、罰作、遷刑和贖刑,共計五類。每類根據不同的論罪方 法,又可分為若於不同的刑種。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第一類,死刑。

見於史書記載的,僅刑名即可分為斬、戮、 磔、棄市、梟首、腰斬、生埋、賜死、夷族等十餘種。

,指斬首。如秦朝時,凡戍邊失期者,“法皆斬",即以斬首論處。

戮,也是斬首極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簡《法律答問》 載,"戮”指“生戮,戮之已乃斬之”,即先施刑辱示眾,而後斬首處死。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將“六公子戮死於杜” (《史記· 秦始皇本紀》)。

,即車裂、體解。這是古時分裂肢體的酷刑,商鞅即受此刑罰。秦王政以來沿用未廢。

梟首

,斬首而懸首於木上。秦平息嫪毐叛亂,其黨羽20人均梟首處死。

棄市

,在市井當眾處死,與腰斬同是古刑種。前者如 “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後者如李斯論腰斬於咸陽市。

賜死

夷族

,也是秦國的舊刑種。秦二世時,趙高設謀殺害扶蘇,就是"賜劍以自裁"。李斯被殺之後,他的家族則"夷三族” 。

生埋

,又稱坑殺。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460餘名犯禁的儒生,均被坑殺於咸陽。

第二類,肉刑。

這是指虧殘肢體一類的刑罰,包括黥、劓、 刖、笞、宮等,原是商周時期常見的刑罰,秦朝仍然廣泛使用這類刑罰。

,在面額上刺刻塗墨,即墨刑。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奏請焚燒《詩》、《書》,令下30日不燒者,黥為城旦,就是襲用這種刑罰。又據《史記· 張耳陳餘列傳》載,秦朝范陽令“黥人之首,不可勝數”,可見這是常用的刑罰。

,割鼻;

,斷足,都是摧殘肢體的酷刑。

宮刑

,又稱腐刑,男子割勢,女子幽閉,是破壞生殖機能的刑罰。

,笞打。笞刑是肉刑中比較輕的刑罰,但云夢秦簡有“熟笞”的條文,則受刑者被笞致死或致殘,就很難避免了。

第三類,罰作,即勞役刑。

這是對犯輕罪者罰以服苦役的刑罰。罰作刑可分為如下幾種:

01、髡鉗為城旦、舂。髡鉗,即剃髮並加以刑具,男為城旦,即築城,女為舂,即舂米。

02、完城旦、舂。 完,即不髡鉗,僅服築城、舂米的勞役。

03、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即為祠祀採薪;女為白粲,即為祠祀擇米。

04、司寇、作如。司寇,即伺寇,男子罰往邊地守備,女作如司寇。

05、戍罰作、復作。男戍罰作,即罰往邊地服勞役;女復作,即作於官府。

上述各種罰作刑的刑期,因限於史料而無法確知。然而“漢承秦制”,惠帝即位之初,罰作仍在實行。《漢書· 惠帝紀》注引應劭語,城旦、舂為“四歲刑";鬼薪、白粲“皆三歲刑”。髡鉗城旦、舂,比城旦、舂為重,刑期當在四年以上,《漢舊儀》稱,“皆作五歲”。又司寇、作如司寇,“皆作二歲”。戍罰作、復作最輕,刑期“皆一歲到三月”。漢初承襲秦的刑制,則秦朝各種罰作的刑期,大約與漢初相仿。

第四類,遷刑。

又稱徙謫,即流放。這是將有罪吏民放逐到邊遠地區的刑罰。如秦王平息嫪毐叛亂後,曾將其舍人4000餘家,徙遷餘房陵。三年後,呂不韋飲鳩自殺,其舍人被遷房陵者,亦非少數。

第五類,贖刑。

這是以交納財物贖罪,藉以減免刑罰的一種變通形式。在雲夢秦簡中,有贖死、贖宮、贖遷、贖黥、贖耐的記載,即從耐刑以至於死刑,均可用財物贖罪。

秦朝的刑法嚴酷,刑種繁多,對於維護皇帝權威,鞏固政權,起了積極的作用。秦始皇在全國統一伊始,首先借 “五德”說從神化皇權、以法制強化皇權兩個不同方面,加強中央集權制的統治。這就是尚法的秦始皇所以“朝聖”鄒衍,青睬“五德終始”說的原因所在。

郡縣、酷刑、水德、焚書、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專權制度

03、秦朝的文化專制政策:焚書坑儒 禁止私學

秦始皇在全國統一之後,實行中央集權,推行一系列法教政令,引起朝廷內一些人的非議。這種不同政治主張的爭論愈演愈烈,終於發展成公開的鬥爭,並演成震驚全國的焚書事件。事情的引發還是圍繞政治體制問題而展開的。

關於秦朝實行何種政體問題,秦統治集團內部分歧嚴重。前述早在秦朝剛剛建立之時,持不同政治主張的雙方,曾經有過一番較量。但是這種分歧一直沒有消除,因而引發成公開的鬥爭。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一次宴賞群臣的酒會上,僕射(博士之長) 周青臣盛讚立郡縣,廢分封,頌揚秦始皇的威德前無古人。這時,博士淳于越指責周青臣為“面諛",認為不恢復分封制,就無法使秦的統治長治久安。

李斯針對淳于越的言論,稱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 自古因時代不同,治理方法也隨之改變。如今天下已定,法令統 一,儒生“不師今而學古”,指責當世,惑亂百姓。他們以私學詆譭法教,指摘朝政法令,“入則心非,出則巷議”,甚至造謠誹謗。這種現象如不禁止,必將削弱皇帝的權威,臣下結成反對的派別。

李斯議論的核心問題,即“私學相與非法教”,有礙於“定一尊”。

於是,李斯主張禁私學,焚《詩》、《書》,實行文化專制的政策。

李斯的建議包括:

一、除《秦記》、醫藥、卜

、種樹之類的書籍外,其餘的史書和民間所藏《詩》、《書》、百家語等,一律限30日內交官府燒燬,逾期不燒即處以黥刑,罰築城四年的苦役。

二、凡議論《詩》、《書》的棄市,以古非今的,滅族。官吏知情不舉的,與犯禁同罪。

三、禁止私學,願意學習法令的,以吏為師。

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並詔令付諸實行。

秦始皇既然下令焚書,許多古代典籍付之一炬,其中六國史籍損失最大。因為這類史書對秦“有所刺譏”,又因主要藏於官家,自然不能倖免於難。

直到東漢班固作《漢書·藝文志》,由於這類史書存世甚少,以致所著錄六國史籍寥寥無幾。

《詩》、《書》及百家語之類,因民間藏的較多,所以損失比史籍要小。

古代典籍經過秦火浩劫,損失不少,但是並沒有全部被銷燬。事隔一百年之後,司馬遷著述《史記》,書中徵引、述及的古籍不下數十種,說明有些古籍還是儲存下來了。甚至被李斯斥為“私學”、指為“禍首”的諸子著作,也沒有完全被燒絕。西漢中期以至東漢初年,諸子文篇依然存世。《漢書·藝文志》諸子類,還詳列各書所存篇數。這些書籍成為劫後餘存。

它們所以能儲存下來,除了秦博士官所藏書籍不被燒之外,當時民間私藏禁書是重要的原因。伏生壁藏《尚書》就是其中一例。漢初廢除“挾書律”,許多典籍紛紛出世,大都是民間私藏的結果。漢景帝時,魯恭王廣治宮室,也 從孔壁之中發現大量的古籍。

秦始皇焚書的目的,為的是定法家於“一尊”。

在“定一尊”的 口號下,各種學派的言論被禁止,百家思想受禁錮。一句話,禁絕一切異端思想,這就是焚書的實質。這種以焚書為手段的文化專制,造成我國古代文化的劫難,使長期積累的文化遺產遭到極大的破壞。

秦始皇的焚書,引起士人諸多不滿,因而又演成坑儒事件。焚書的第二年,為秦始皇求仙藥的方士侯生和盧生,唯恐騙術敗露,遭殺身之禍,便私下攻擊秦始皇。他們指責秦始皇貪於權勢,獨裁朝政;專任獄吏,不用博士;而且雙雙逃亡。秦始皇聞訊,以方士行騙誹謗,耗費鉅萬; 咸陽諸生,“為妖言以亂黔首”為罪名,下令追查諸生罪狀,結果將犯禁的460餘人,統統坑殺於咸陽。

本文內容編選自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中國讀本《經典中國通史》之《秦漢史話》。

《經典中國通史》全套共有16本,分別是:《夏商史話》《西周史話》《春秋史話》《戰國史話》《秦漢史話(上)》《秦漢史話(下)》《三國史話》《兩晉南北朝史話》《隋唐史話(上)》《隋唐史話(下)》《五代史話》《宋朝史話》《元朝史話》《明朝史話》《清前期史話》《晚清史話》。

這套書是由十多位大多出生於上世紀上半葉的老一輩歷史學家,耗時數年,精心編撰而成。從夏商到晚清的歷史遷徙,五千年華夏史全景描繪,專業權威,又通俗易懂,老少皆宜,傳世經典,值得學習珍藏。

Tags:秦朝秦始皇史話李斯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