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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乘人受傷,駕駛人是否要擔責?法官:從輕減責

由 大河說車 發表于 人文2023-01-06

簡介讓被告張某疑惑的是,原告郭某無償乘坐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後,為啥自己還要承擔了賠償責任呢

以此責人的責什麼意思

大河報·豫影片記者 張亞林 通訊員 吳京宇

近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讓被告張某疑惑的是,原告郭某無償乘坐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後,為啥自己還要承擔了賠償責任呢?

好意同乘,搭乘人受傷,駕駛人是否要擔責?法官:從輕減責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張某駕駛未登記車牌的電動四輪車載著無償乘坐人原告郭某與被告戶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損壞,張某、郭某均受傷。事後交警隊認定張某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戶某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郭某無責任。隨後,郭某將貨車司機戶某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和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貨車司機戶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戶某對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不足的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對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系無償搭乘被告張某的車輛,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應當適當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張某在其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宜。

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4萬餘元,被告戶某賠償原告損失近1。6萬餘元。被告張某應賠償原告損失2。6萬餘元,因其已經支付原告2。7萬元,故貨車司機張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非營運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問題。

本案中,被告張某存在未登記車牌、未按規定讓行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過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被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郭某在乘車過程中,張某未收取原告費用,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屬於好意同乘,張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於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體現了相互扶持、互幫互助的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也不利於鼓勵廣大群眾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透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既保護了無償搭乘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行為人(施助人)的權益,維護了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係,弘揚了助人為樂、互相幫助的傳統美德,積極倡導了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Tags:責任賠償張某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