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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大白兔怎麼畫?大白兔代表了哪些商標和資質?

由 張瀟月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1-05-09

簡介3、雖然本案中黃某提供了侵權商品的進貨渠道,但該蛋糕包裝紙上標明“僅代表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非冠生園官方出品”,表明黃某明知道或應知道該產品與冠生園公司無關,仍然銷售該產品,主觀上具有過錯,其的合法來源抗辯不予採信

大白兔怎麼畫

01

法院觀點

本案涉及銷售標註了“致敬”宣告的商品,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以及銷售者在供述商品來源的情況下,是否仍需要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法院認為

該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構成侵權,屬於不正當競爭

;銷售者對該侵權行為明知、應知,主觀上具有惡意,即使提供了進貨渠道,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02

案例摘要

【案例評析】大白兔怎麼畫?大白兔代表了哪些商標和資質?

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大白兔捲包裝紙”商品,包裝上註明了“僅代表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非冠生園官方出品”。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冠生園公司”)發現黃某店鋪上售賣的蛋糕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了“大白兔”圖形,冠生園公司認為黃某的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譽,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冠生園公司遂以黃某使用、銷售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由,

請求法院判令黃某及淘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1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冠生園公司系“大白兔”註冊商標的專有權人。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大白兔”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認定其為首批中華老字號。“大白兔”奶糖在廣大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榮獲了多項榮譽稱號。

庭審中,被告黃某辯稱其銷售的是蛋糕包裝紙,商品型別與奶糖相異,且包裝紙上標註“僅代表此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此蛋糕非冠生園官方出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同時黃某主張其僅是銷售者,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亦向法庭提供了侵權商品的進貨渠道,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

淘寶公司

辯稱其僅是網路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起訴材料後,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盡到了事後注意義務,

應適用“避風港”原則

,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庭審中冠生園公司撤回對淘寶公司的全部訴請。

03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1、被告黃某是否侵犯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2、被告黃某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3、被告黃某應如何承擔責任。

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黃某銷售的蛋糕捲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大白兔”圖形,該大白兔圖形與冠生園公司的“大白兔”商標近似,足以令相關公眾對涉案包裝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黃某的銷售行為構成對“大白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2、案涉蛋糕捲包裝紙與冠生園公司生產的奶糖包裝紙,給人的整體觀感基本相同,且在名稱、包裝、裝潢構成近似,黃某銷售該涉案包裝紙構成不正當競爭。

3、

雖然本案中黃某提供了侵權商品的進貨渠道,但該蛋糕包裝紙上標明“僅代表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非冠生園官方出品”,表明黃某明知道或應知道該產品與冠生園公司無關,仍然銷售該產品,主觀上具有過錯,其的合法來源抗辯不予採信。

據此,

餘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停止銷售涉案蛋糕卷,支付冠生園公司經濟損失25000元。

04

法條連結

【案例評析】大白兔怎麼畫?大白兔代表了哪些商標和資質?

蛋糕捲包裝紙侵犯“大白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毋庸置疑,相關生產者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本案中的黃某作為銷售者,其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免責事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如何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害結果擴大?

1、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規定了兩類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免責事由。一是商標專用權人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且無其他損失的;二是銷售者無侵權故意且需證明該商品為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

因此,銷售者若想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四條進行合法來源抗辯,需符合兩個構成要件:一、銷售者主觀上無過錯,其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其銷售的產品系侵權產品;二、銷售者對其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具有正當、合法的進貨渠道。

本案中黃某雖提供了進貨渠道,但案涉侵權產品上的“致敬”宣告,表明該產品非原告生產或授權生產,黃某在知情的情況下仍銷售該產品,主觀上具有過錯,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2、現實中網路服務平臺上,往往存在海量且不斷變動的資訊資料,若要求網路服務公司,對相關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事先審查,從客觀上和技術上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對此,

我國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即“避風港”原則。

本案中淘寶公司主張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即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以權利人的通知為前提,但長期以來,權利人需盡到何種程度的通知標準,法律並無規定,實踐中時常產生糾紛,嚴重妨礙了權利人阻止損害進一步擴大的權利。針對此種情形,《民法典》和最高法指導案例,對有效通知的標準進行了填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最高法《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及最高法指導案例83號認定

,權利人的有效通知應當包含權利人的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路地址、侵權事實、書面保證等內容。而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否則需就損害擴大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05

風險防範與建議

所謂的“致敬”,只是不法經營者掩飾其侵權意圖的託詞,究其本質是為了攀附他人商標名譽以謀取收益。儘管本案的被告黃某已停止侵害行為,但至本文定稿時,各電商平臺上依舊能搜尋併購買以“大白兔”近似商標宣傳的侵權商品,其中也不乏“大白兔卷蛋糕紙”。

針對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如企業為經營推廣需要,“致敬”宣傳需取得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未取得許可的,更應謹慎注意“致敬”語言與近似商標的篇幅比例,避免使用近似商標或將其佔據商品包裝的主要部分,建議以文字表達敬意即可;

2、商標專用權人應預先設計並構建合理的商標防禦體系,規範使用商標,確保同類商標使用的一貫性,以更小的投入、更早的時間阻止問題商標的註冊,為後續民事維權行為減輕難度、掃清障礙;

3、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採取刪除侵權連結、扣分等處罰措施後,仍收到侵權投訴的,應進一步採取有效的措施以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尤其在涉案商標已被認定為侵權的情況下,更需及時採取措施刪除同類產品連結,否則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近些年來,儘管各市場主體及國家部門越發注重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我國侵權成本較低而維權成本較高的大環境,並未發生根本改變,部分權利人的權益意識依舊淡薄。如何讓權利人有效、低成本地遏制他人的侵權行為,電商平臺在這過程中又應肩負怎樣的責任,避免“避風港”原則濫用,從而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需要廣大法律工作者們斟酌和研究。

Tags:大白兔黃某侵權冠生園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