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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賠償權利人未起訴的其他共同侵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被告還是第三人?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2-03

簡介追加當事人的理論基礎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參加訴訟,既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便於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

公民應該怎樣維護權利

本解釋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在裁判文書中,只列被訴的共同侵權人為被告,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則列為第三人。當時主要的考慮是從當事人處分原則出發,堅持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制度特徵。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往往又是其放棄訴訟請求的人,所以這些人並非賠償權利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指向的人,因而不宜列為被告。另外的考慮是,藉此合理擴張第三人的範圍。有些民事訴訟法學者提出,此時追加未被訴的共同侵權人的目的仍是便於查清案件事實。共同侵權案件作為必要的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已明確規定必須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而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若將其表述為“第三人”反倒不能體現出必要的共同訴訟的制度特徵。

至於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學理上的比較研究工作尚在進行過程之中,司法解釋不宜對此進行“節”上的探索。比較穩妥的做法仍是在現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進行設計。本解釋最終採納了上述觀點。

附:相關條文及理解與適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追加當事人的理論基礎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參加訴訟,既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便於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換言之,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者一同應訴。如果只有其中部分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的,即為共同訴訟當事人不適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一沒有獨立的訴訟權能,不能單獨行使訴權。如果法院發現有共同訴訟人沒有參加訴訟時,應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被追加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要根據案件基本事實及權利義務關係確定,被追加的當事人對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案件的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對原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追加的當事人若有可能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直接追加為被告。無論是人民法院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追加被告,在案件審理中都要徵求原告對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意見。原告同意向該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該被告是否承擔責任作出裁判。當原告明確放棄對被追加的被告主張權利,而案件事實和證據證明該被告應承擔實體責任,原列被告沒有責任時,原告要承擔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最高法民一庭:賠償權利人未起訴的其他共同侵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被告還是第三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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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訴訟當事人共同被告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