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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拆除行為由村委會實施,推定受法定職權主體鎮政府委託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藝術2023-01-10
簡介又因被告x市自然資源局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房屋動遷補償方案”不存在,原告在“x省黨政領導留言板”上x鎮政府給同一小組住戶嚴銀花的留言中發現以下內容:“因為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經《x省人民政府關於x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覆
什麼是城中村改造怎麼改造
一
、
基本案情
1
、原告戶在其位於
x
市
x
鎮
x
社群
x
組宅基地上申建了三間二層樓房,並在樓房前加建了三間輔房及圍牆。
2019
年
9
月
29
日,原告房屋外牆張貼《限期糾違告知書》,載明:殷某華戶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
x
組進行的是違章建築行為。落款單位不詳。
2019
年
10
月
2
日,原告殷某華得知其家中輔房及圍牆被損壞後撥打
110
報警。
x
派出所指派民警處警並製作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處警經過記載:民警聯絡
x
市
x
鎮
x
社群村幹部封衛東,封衛東答覆原告戶小屋和圍牆系違章建築,有關部門已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下達了拆除通知,當日系村委會組織人員拆除違章。
2
、另查明,
2019
年
7
月
8
日,
x
市人民政府下發
54
號批覆,要求
x
鎮政府按此方案組織實施,依法嚴密組織,嚴格執行標準,公開公平補償,切實維護被動遷人合法權益。
2020
年
9
月
4
日,
x
市人民政府向
x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發
x219
號《市政府關於同意的批覆》,批覆內容與
54
號批覆內容基本一致,僅將
“
被動遷人
”
改為
“
被徵收人
”
。
3
、審理中,被告
x
鎮政府陳述:
x
鎮政府是原告房屋所在地塊集體土地徵收的實施單位,目前尚在搬遷實施過程中,尚未與原告戶就房屋安置補償問題達成協議。被告
x
鎮政府對原告提交的照片反映原告主屋房前的三間輔房及圍牆被破壞的事實未持異議。
二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應由徵收部門即
x
市自然資源局對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拆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又因被告
x
市自然資源局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
“
房屋動遷補償方案
”
不存在,原告在
“x
省黨政領導留言板
”
上
x
鎮政府給同一小組住戶嚴銀花的留言中發現以下內容:
“
因為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
經《
x
省人民政府關於
x
市
2019
年度第四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覆》(
x231
號),興南路南側、鎮海路東側地塊集體土地已經徵收,
x
鎮政府根據要求,對該地塊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動遷
”
。原告由此知曉
x
鎮政府系動遷的實施單位,故亦可推定
x
鎮政府為實施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
三、被告觀點
x
市自然資源局未參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拆除行為,請求駁回兩原告對
x
市自然資源局的起訴。
四、庭審
意見
1
、原告提供的拆除後的照片與
110
報警記錄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兩原告位於
x
市
x
鎮
x
社群
x
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三間輔房及院牆於
2019
年
10
月
2
日前被拆毀的事實。
2
、搬遷實施單位
x
鎮政府尚未與原告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x
鎮政府具有推進搬遷工作的動因。在此情形下發生的拆除行為,如
x
鎮政府不能舉證證明實施拆除行為另有其人,則首先應對
x
鎮政府作出不利推定。
即使公安機關處警時調查的情況屬實,村委會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即使拆除行為具體由村委會實施,亦應推定村委會受法定職權主體
x
鎮政府委託實施。因此,
x
鎮政府未完成其舉證責任,應推定
x
鎮政府承擔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
關於被告
x
市自然資源局是否參與拆除行為的認定,因其並非搬遷專案具體實施單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實際參與拆除行為或委託他人實施拆除行為,原告認為
x
市自然資源局共同參與或實施了拆除行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3
、本案被告
x
鎮政府在實施搬遷專案過程中,在兩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拆除涉案建築物,顯屬違法,原告要求確認被告
x
鎮政府實施拆除行為違法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援。
五
、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
x
市
x
鎮人民政府於
2019
年
10
月
2
日前拆除原告殷某華、葉某位於
x
市
x
鎮
x
社群
x
四組
24
號集體土地上部分輔房及圍牆的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