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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前半葉的民國地契,現在還能否證明我的被徵收人身份?

由 在明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藝術2021-10-30

簡介透過對法條字面的理解,首先所謂的民國地契沒有效力主要在於,地契上面所證明的是農村或者城市土地的所有權歸私人所有,這與我國的法律相悖,因此大多數人會將地契看成一張廢紙,然而在某種條件下被視為廢紙的地契反而能為持有者帶來很大的權益,它是轉化成現

地契還有用嗎

導讀:

民國地契的持有率很高,也常常出現在徵地拆遷的案件中。雖然早在上世紀50年代頒佈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明確的規定了,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有經營、買賣及出租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那麼70年後的今天民國的地契真的一無是處了麼?它還能在徵收拆遷中證明我的被徵收人身份嗎?

上世紀前半葉的民國地契,現在還能否證明我的被徵收人身份?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補償是給予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

故此,民國地契上記載的權利若能在今天被確認為對涉案房屋的合法產權,對於持有的被徵收人而言無疑就是意義重大的。

【當下老百姓對於民國地契的普遍認識】

不可否認的,民國地契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就不再被承認,但當時也有農民所有的土地,而之後土地改革法也已被廢止。現行的憲法以及物權法都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透過對法條字面的理解,首先所謂的民國地契沒有效力主要在於,地契上面所證明的是農村或者城市土地的所有權歸私人所有,這與我國的法律相悖,因此大多數人會將地契看成一張廢紙,然而在某種條件下被視為廢紙的地契反而能為持有者帶來很大的權益,它是轉化成現在財產的重要依據與條件。

民國地契無法律效力更多的對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使用證明,比如說甲有一個不動產的地契,而乙有這個不動產的房產證,顯然甲的地契是無法對抗乙的房產證的。地契的作用在於換取土地與不動產的使用權。

【不同的地契有著不同的作用】

關於證明土地所有權的地契,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函詢問國家土地管理局(現以合併為國土資源局)對於土地、宅基地所有權等政策性強、有關規定不夠明確等問題,且當時的司法實踐也並不是很多,國家土地管理局針對公民所有土地,也就是地契的問題上做出的回覆是公民對原屬於自己的土地應該自然享有使用權。而人們手裡的地契可以拿去做一個使用權的確認。而這使用權的範圍,和地契所規定的一樣。

民國時期的地契還有一種是用來證明不動產也就是房屋所有權的,如果你手裡的地契是這樣的,那麼手續將比較複雜,民國時期也有“不動產登記”但那是在1912-1921年之間。距今已經有將近100年了。最初登記不動產地契的也就是該不動產的最初擁有者所立的遺囑證明由你直系長輩繼承、或者是親戚中的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這個不動產,這個不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你。換言之,如果你的親戚手裡有一張這樣的地契而他沒有遺囑,在該不動產進行徵收拆遷的時候你也可以想想辦法去分一杯羹。

【地契如何轉化為權益?】

在現在的政府徵收、拆遷活動中,民國時期留下的地契也有重要的作用。雖然作為歷史的遺留問題,法律也有作廢的規定。但透過1990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的回函可以看出在你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之前這個土地的使用權還是你的。

因此如果在徵收拆遷的時候你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確認,那麼地契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證明作用。

事實上現在還持有民國地契的大多數農民對相關的法規還不是很瞭解。在現實的徵地拆遷活動中,因沒有確定使用權,在有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在此,在明律師提示大家,對於民國的地契應當儘早去確權發證機構辦理確權手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時應及時利用法律的手段來防止財產損失的發生。

(魏嘉卿/文)

Tags:地契土地不動產民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