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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入職成為正式員工,卻遭辭退……

由 開心的四夕 發表于 農業2021-06-13

簡介據此可以證實:小秋入職A商行是以就業為目的,並非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而獲取一定勞務報酬或以學習為目的,到企業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或僅有補貼的情形,不符合“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或“在校學生實習”的特徵,且A商行並未舉證證明小秋

用工企業辭退員工有什麼補助

本應入職成為正式員工,卻遭辭退……

本應入職成為正式員工,卻遭辭退……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小秋(化名)就讀於廣東某學院。

2018年9月10日,小秋到從事服裝批發、零售的A商行工作,崗位為助理設計師,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小秋每週工作5天,每天8小時,工資標準為入職時每月3000元,2019年起每月3800元。上述工資由商行經營者阿英在按小秋請假情況予以扣減後向她發放。

2019年5月11日,A商行向小秋出具《辭退通知書》。

本應入職成為正式員工,卻遭辭退……

2019年6月,小秋以A商行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同年8月,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小秋與A商行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A商行支付小秋在此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890。9元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223元。

A商行不服該裁決,向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A商行與小秋在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裁判結果

荔灣法院判決確認A商行與小秋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A商行支付小秋在此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890。9元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223元。

A商行不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應入職成為正式員工,卻遭辭退……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三級高階法官 陳冬梅:

1。小秋作為在校大學生的主體資格問題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本案中,小秋到A商行處工作時已年滿22週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就業年齡的規定,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意見》第四條並未規定在校學生不適用勞動法,第十二條亦僅是對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的特殊規定,沒有否定在校學生成為勞動關係主體的資格。可見,小秋具有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2。 小秋與A商行是否成立勞動關係的問題

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是否成立勞動關係,應當根據在校學生從事工作的目標、時間、崗位、內容、報酬、管理等情況具體判斷。

本案中,由於A商行確認小秋的崗位是助理設計師,想待其畢業後培養成獨立的設計師,並對其按月進行考勤管理、按月固定週期及金額髮放勞動報酬且與同崗位報酬相當,小秋的工資對賬單可見其請假是需要予以扣減工資等事實。

據此可以證實:小秋入職A商行是以就業為目的,並非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而獲取一定勞務報酬或以學習為目的,到企業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或僅有補貼的情形,不符合“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或“在校學生實習”的特徵,且A商行並未舉證證明小秋的學校禁止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事實上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係,且A商行出具給小秋的《辭退通知書》亦明確載明:“我單位與你於2018年9月建立用工關係。因此本公司決定自2019年5月11日起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用工關係。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和結算工資。”可見,A商行並未將小秋視為實習人員,而是對小秋進行勞動管理,小秋所提供的勞動屬於A商行的業務組成部分,同時獲取A商行支付的勞動報酬。因此,A商行與小秋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法官提醒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否定在校大學生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在校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在用人單位處有明確的工作崗位、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具體的工資報酬標準,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考勤和管理,按照其出勤情況支付或扣減相應工作報酬的,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係。

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在校大學生建立用工關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簽訂相應協議,如果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應依法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可能面臨支付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風險。

文章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Tags:小秋商行勞動關係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