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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低保範圍、簡化稽核程式,濰坊修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旅遊2023-01-04

簡介(5)申請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長期照料和陪護,雖有就業但收入不穩定無法精準認定的,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照料或陪護人員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50%給予扣減

低保最後審批在哪裡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王琳

近日,濰坊結合實際情況對2020出臺的《濰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以下簡稱《低保辦法》)。新修訂的《低保辦法》適度拓展了低保範圍,明確規定: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並將低保邊緣家庭重殘單人保的範圍由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擴大到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近年來,濰坊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平均標準由2014年的438元提高到目前每人每月不低於816元,增幅為86%;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由2014年的2625元提高到目前每人每年不低於7680元,增幅為192%。城鄉低保之比由2:1縮小到現在的1。28:1,困難群眾的幸福指數進一步提升。但這些與困難群眾的需求相比,還存在低保認定條件不完善、認定程式較繁瑣、動態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貫徹落實新實施的《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濰坊對2020出臺的《濰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新修訂《低保辦法》,將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低保工作規範管理,對推進濰坊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切實保障困難家庭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新修訂的《低保辦法》放寬了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低保的條件。為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序,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2020年出臺的《低保辦法》就對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低保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此次《低保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有關申請條件,將2020年《低保辦法》中所有家庭成員均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放寬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即可。持有居住證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滿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簽訂勞動合同,且截至申請之日起仍有未執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連續繳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且處於正常繳費狀態。補繳年限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此外,新的辦法還最佳化簡化了低保稽核確認程式。明確了低保稽核確認權全部下放到鎮(街道)後的辦理流程。為加快推進社會救助“放管服”改革,目前濰坊各縣(市、區)已全部按程式將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稽核確認許可權委託下放到鎮(街道)。此次《低保辦法》首次明確了低保稽核確認流程,按照個人申請、鎮(街道)受理稽核、村(社群)公示、鎮(街道)確認的程式進行辦理,提升了低保辦理效率,稽核確認時限由民政部要求的30個工作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

適度放開了戶籍地申請低保的限制。對家庭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區)內的家庭,取消了“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後再提出申請”的規定,明確可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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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支出型貧困家庭剛性支出扣減辦法

新修訂的《濰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細化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內容。在2020年《低保辦法》明確家庭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四類收入基礎上,對每一種家庭收入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透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2)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3)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4)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5)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專案。

制定了支出型貧困家庭剛性支出扣減辦法。支出型貧困家庭剛性支出按照下列規定扣減:(1)因病個人負擔費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其他相關救助政策後,由個人自負的合規醫療費用予以扣減;(2)因殘個人負擔費用。殘疾人康復治療以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年內個人實際支出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據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減;(3)因學個人負擔費用。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或接受學前三年教育的兒童,按一學年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政府和社會資助後由個人負擔的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扣減。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兒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扣減;(4)必要的就業成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參加勞動就業必需的合法就業培訓和勞務中介,扣除培訓費、中介費等支出;對長期在外務工的,按務工地低保標準的30%扣減必要的交通、生活等就業成本;(5)申請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長期照料和陪護,雖有就業但收入不穩定無法精準認定的,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照料或陪護人員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50%給予扣減。存在多重致貧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以上剛性支出扣減條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時,其實際發生的剛性支出可從家庭收入中一併扣減。

Tags:低保家庭成員扣減收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