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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由 全國產經平臺 發表于 旅遊2021-09-28

簡介第十六條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出廠檔案、監督檢驗證明、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竣工報告、除錯及試執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改造、修理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景區索道怎麼安裝

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16年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9號公佈,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客運索道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綜合管理全國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索道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推行客運索道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 制 造

第五條

客運索道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

客運索道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客運索道設計完成後,設計檔案應當由製造單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依法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鑑定,經鑑定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製造。

第七條

客運索道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有關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製造。

客運索道製造單位委託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購零部件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與本單位質量體系的要求,加強質量控制並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客運索道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的客運索道新產品、新部件,應當依法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型式試驗。

第九條

客運索道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以部件出廠的應提供部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圖紙及說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無損檢測報告等。

客運索道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應當明示使用條件、技術引數、操作規程、試執行檢查專案、人員要求、裝置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專案、維護保養專案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檢測和易損件更換的週期和方法等。

第十條

客運索道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效能有重大影響的,客運索道製造單位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由市場監管總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諮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方可投入製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一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客運索道安裝單位在客運索道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裝置基礎、預埋件等符合客運索道安裝和土建工程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將相關情況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告知作業所在地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標準、安全技術規範、施工方案等進行作業,加強現場施工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客運索道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出廠檔案、監督檢驗證明、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竣工報告、除錯及試執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改造、修理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第四章

使

第十七條

客運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客運索道報廢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要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登出。

第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停用客運索道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併到登記部門辦理相關停用手續。

第二十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客運索道。

第二十一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負責。使用單位負責人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定期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做好本單位客運索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裝置自檢,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三)對客運索道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組織應急救援演習,協助事故調查處理;

(五)組織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督促落實技術檔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配備作業人員,並加強對服務人員崗前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應急技能,協助作業人員進行應急處置。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操作人員守則;

(二)負責裝置使用狀況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對日常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故障排除情況如實記錄,保證裝置正常執行;

(三)每次執行前應當對保護乘客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五)熟悉應急救援流程,發現裝置執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安全;

(六)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與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護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作業和服務人員守則;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對每條客運索道建立技術檔案,並妥善儲存,依法管理。

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出廠檔案;

(二)監督檢驗報告;

(三)使用登記相關檔案;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術資料和檔案;

(五)年度自行檢查記錄;

(六)定期檢驗報告;

(七)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八)執行、維護保養、裝置故障與事故處理記錄;

(九)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記錄;

(十)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定期檢驗週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客運索道定期檢驗分為全面檢驗和年度檢驗,客運架空索道和客運纜車在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後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期間的兩個年度,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客運拖牽索道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

第二十七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開展裝置運營前試執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並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執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開展大型活動等客運索道乘坐人員高峰期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客運索道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人員、工具和裝置。

第二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客運索道等待乘坐區域設定乘客引導標誌,及時做好乘客引導工作,保證乘客出入暢通。

在客運索道的出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應當張貼乘客須知、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內容應包括乘客適應範圍、禁忌事宜等,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懸掛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以及相應數量的營救裝置、急救物品。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裝置、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條

客運索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經試執行正常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客運索道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客運索道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客運索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配合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客運索道經營管理,向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的單位。

維護保養,是指根據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對客運索道裝置進行清潔、潤滑、檢查、除錯、緊固連線件、更換易損件等,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和效能引數的活動。

修理,是指透過裝置部件拆解,更換、修復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復裝置功能或者提高裝置的安全效能,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效能引數的活動。

重大修理,是指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要求,透過裝置整體拆解,進行檢查維護、無損檢測或者零部件更換,以確保客運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檢查,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效能引數的活動。

改造,是指透過改變客運索道主要裝置結構及其佈局、傳動方式、制動方式、執行引數、線路設計、電氣控制系統等,致使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效能引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免責宣告:以上內容轉載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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