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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如有)、鄉鎮政府分別簽訂設施農業用地專案承諾書後,由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規劃資源局申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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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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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10號)的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的流程如下:01簽訂用地協議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設施農業用地主體或經營戶向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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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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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其中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規模化生豬和奶牛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專案用地規模的15%,但最多不超過3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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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10號)的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的流程如下:01簽訂用地協議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設施農業用地主體或經營戶向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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