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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標書後不交納保證金也不參加投標、是否可 記作不良記錄?

由 中國採招網 發表于 運動2023-01-14

簡介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 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 府採購活動

買了招標檔案可以不投嗎

不可以記入不良記錄。在政府採購中,針對供應商的某些違法行為可 以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納入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作為對該供應商的一種 處罰手段。非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人也可以設立自己的不良記錄名單,具體的 操作可以參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

本問題所描述的情形中,投標人無義務向招標人書面或口頭說明其不參加 投標,只需以不遞交投標材料這種實際行動表示放棄投標即可,因此也不得以 此為由將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潛在投標人只有購買招標檔案並經過閱讀分析之後才能判斷自己是否適 合該專案,然後綜合評估利潤大小、自身產能和競爭狀況等因素,才能決定是否 投標。至於其是否參加投標、是否交納保證金,完全由投標人自主決策,不能有 任何強制性規定,更不能因此認為潛在投標人違規,由此記人不良記錄。

值得反覆強調的是,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未規定投標人報名這一程式。公告發布後,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在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時,就 已登記相關基本資訊,因此無須再有報名程式,更不得以報名後不投標為由計 入不良記錄。可計人不良記錄的法定情形見下述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 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錦 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果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枃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 年(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 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 記張,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平合。

第七十ニ條供 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 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三)未接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四)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変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 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處 以採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 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 府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2017第94號)

第三十七條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 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 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 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購買標書後不交納保證金也不參加投標、是否可 記作不良記錄?

Tags:採購不良行為供應商記錄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