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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後順序與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詳細解析

由 王貝貝法律觀察 發表于 運動2023-01-13

簡介二、關於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上,應當明確一個基本立場: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差異性是天然的,但是一旦刑事或者民事判決作出來,我們應當充分尊重判決結果,不能輕易地以刑事否定民事或者以民事否定刑事

什麼是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文丨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審判長)

原文載於《法律適用》2019年第16期

(有刪減)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實際辦理中,疑難爭議問題較多。但概括起來看,有兩大基本問題:

一是刑事程式和民事程式的操作順序如何把握,兩者孰先孰後,能否並行不悖;二是刑事或者民事判決作出後的既判力問題,也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決或民事判決,對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處理的效力。

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後順序與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詳細解析

一、關於刑民程式孰先孰後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透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

具體說,從行為實施主體的角度看,“同一事實”指的是

同一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同一事實;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可以認定為“同一事實”

;從要件事實的角度看,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於“同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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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斷標準比較清晰,易於操作。但同時也應當看到,按照上述標準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範圍又是比較狹窄的。從實踐看,刑民交叉案件範圍如何把握其實是一個有較大認識分歧的問題,而這又是合理建構刑民交叉案件辦理機制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無論是執法辦案還是制定司法檔案,都不宜不分情況地搞“一刀切”

。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立場,那就是要

選擇更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更為公正有效解決問題的思路與機制

。與其在“同一事實”的判斷上糾纏不清,進而在決定否適用“先刑後民”機制上舉棋不定,不如立足於更佳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立場,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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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說,就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款第5項關於“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該中止審理”的規定,根據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訴訟發生的時間順序,以及兩者之間的審理是否存在依存關係,來確定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理和審理:

(1)當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處理不會產生矛盾,兩者也不存在相互依賴關係的,可以“刑民並行”,各自分別進行或者併案審理。

(2)當刑民交叉案件引發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可能發生衝突,民事訴訟的進行需要以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時,應當“先刑後民”。

(3)當刑民交叉案件引發的刑事訴訟需要以民事訴訟的結果為前提時,則應當“先民後刑”。

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後順序與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詳細解析

二、關於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上,應當明確一個基本立場: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差異性是天然的,但是

一旦刑事或者民事判決作出來,我們應當充分尊重判決結果,不能輕易地以刑事否定民事或者以民事否定刑事

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後順序與在先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詳細解析

1.民事判決已經判處賠償損失,但尚未執行或執行不能,刑事案件要不要再判被告人退賠?

實踐中,有人認為,因為民事判決沒有得到執行,所以在刑事訴訟時不應考慮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而應一併就查明的刑事涉案金額作出退賠或追繳處理。這實際上就用刑事判決來替代民事判決,按照前述所明確的司法立場,此做法需要反思。

賠償損失的民事判決已經作出,意味著受害人的訴求已經得到了司法救濟,應無須再予刑事判決退繳。至於民事判決的執行問題,只是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要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制約,但不會改變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已經得到法院生效判決保障的事實。更何況,即便刑事判決退賠或追繳,一樣可能存在執行不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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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張,在實際操作中,對受害人關於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應給予尊重,一旦其選擇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則刑事訴訟應慎重啟動。這也是避免一些民事當事人濫用刑事訴訟、“以刑促民”等的有力舉措。一些人可能擔心民事判決不當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刑事判決中同樣存在;並且,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包括民事判決和執行兩個環節,對判決中的一些問題,還可以透過執行領域中的裁判來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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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判決追繳或退賠後是否還能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是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

但從實際看,刑事判決涉及追繳或退賠的,一般執行率都不高(這裡有多方面的原因)。故有觀點認為,在刑事判決雖然涉及追贓但受害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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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方法院在實踐中,為讓受害人能順利進行民事立案還推出了給其開具未獲全部退贓證明的做法。如果按照前述的司法立場,我理解原則上不應當再允許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特別是,對於刑事判決中有明確的退賠數額及退賠責任主體、權利主體的情況下,如果僅因為被告人沒有償付能力而無法執行,

此時受害人應當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應當允許其就同一損失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就該損失主張,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司法確認、保障,再行起訴只會浪費司法資源和當事人成本。

當然,執行部門要重視對刑事判決的執行,

不應在刑事執行與民事執行上搞“區別對待”,尤其不能故意設定門檻將一些刑事判項的執行人為地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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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說的是,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機制是一個頗具實務性的話題,實際辦案中應當注意樹立三個觀念:

一是整體的觀念

,要全面地看待案件事實,特別是對同時涉及到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案件,應當整體地看問題,不能各掃門前雪,就事論事,片面處理。

二是融合的觀念

,民事和刑事之間要多交流,善於互借思路,比如對直接涉及合同效力的問題,刑事法官要多傾聽民事法官的意見,而對於犯罪與否的問題,民事法官則要多傾聽刑事法官的意見。

三是協調的觀念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的差異性天然存在,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兩者很難達成完全一致,但應當強調在原則性問題上的協調統一,不能彼此之間南轅北撤、相互否定。比如,不能刑事已認定犯罪了,民事仍然認可合同有效。

原創丨本文系王貝貝律師團隊原創文章。轉載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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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刑事刑民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