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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捕魚,漁民被行政處罰5萬元

由 文匯報 發表于 運動2021-12-14

簡介2017年8月,漁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肖某違反禁漁期的規定及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漁具進行捕撈,且違法行為符合從重的情況,情節特別嚴重

禁漁期捕魚怎麼處理

禁漁期捕魚,漁民被行政處罰5萬元

為了保護和促進漁業資源的合理使用,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禁漁期、規定違禁漁具等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我國《漁業法》對此也明確規定。儘管如此,仍有不少漁民心存僥倖、知法犯法,為一己私利在禁漁期開船出海或者使用違規漁具等實施捕撈作業。

今天(10月18日),上海一中院對一起涉漁政行政處罰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漁民肖某因違反禁漁期規定及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進行捕撈,被漁政部門行政處罰5萬元。上海一中院終審認定該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等,判決駁回了肖某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上訴請求。

禁漁期用違規漁具捕魚 漁民被罰5萬心有不甘

2017年5月24日,某漁政部門在禁漁期檢查時發現,在某海域有多艘漁船正在使用雙錨張綱張網捕撈作業,準備登船檢查時,上述漁船逃逸,後在漁船擱淺處被發現。經登船檢查,漁政部門發現上述漁船均為從事捕撈作業漁船,漁船上堆放有溼透的漁網漁具及漁獲物。漁政部門對漁民調查詢問過程中,本案所涉漁船拒不承認自己違反禁漁期規定出海捕撈的事實且拒絕配合執法檢查。經漁政部門委託鑑定,鑑定部門認定肖某隨船所帶漁具尺寸不符合國家《關於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相關規定。

2017年8月,漁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肖某違反禁漁期的規定及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漁具進行捕撈,且違法行為符合從重的情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對肖某罰款5萬元、沒收網具4頂和鐵錨8個。

肖某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稱自己駕船出海是為了回家,並未實施捕撈行為,其以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等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肖某的訴訟請求。肖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捕撈時間和漁具均違法 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發布的《關於調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規定,本市所屬東海海域的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本案中,根據某漁政部門提供的現場筆錄、照片、情況記錄、對涉案漁船調查取證情況、某漁政船沿海檢查情況、漁撈日誌、銷售漁獲物記錄本、對肖某的詢問筆錄、對案外人於某等五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肖某被查獲當天實施了捕撈作業行為,違反了休漁期禁止漁獲作業的規定。

由於肖某被查獲後沒有配合執法檢查,漁政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對漁具漁網進行鑑定評估並出具報告,可以證實肖某隨船攜帶的網具尺寸小於最小網目尺寸,違反了相關規定。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肖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作者:何易

編輯: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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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肖某漁政漁具禁漁期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