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文

未辦理結婚登記立下的房屋繼承遺囑,現行法律不保障相應繼承權益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人文2023-02-02

簡介1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獲悉,在該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例中,田家莊一村民田先生與高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3個月,田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由高女士繼承其房屋財產,法院經審理,對該遺囑有效的請求不予支援

遺囑可以隔代繼承嗎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男女雙方符合條件即可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但在生活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長期同居未領證或者在親朋好友見證下辦了酒席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1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獲悉,在該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例中,田家莊一村民田先生與高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3個月,田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由高女士繼承其房屋財產,法院經審理,對該遺囑有效的請求不予支援。

據瞭解,北京市平谷區田家莊的田先生與李女士於某年8月登記結婚。二人結婚時,田先生系初婚,李女士系再婚,李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女兒陳某。婚後,二人在田先生父母分給他的田家宅院內共同建造了五間房屋,已經成年的陳某外出打工未與二人共同生活。後李女士於2020年去世。2021年9月的某日,高家莊的高女士與田先生在家設宴宴請親朋好友見證二人結婚。此後,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居住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田先生立下遺囑稱,其身故後田家宅院內五間房屋全部由高女士一人繼承。

2021年12月,田先生因病去世。高女士因田家宅院內房屋繼承問題與田先生的親屬產生矛盾,將陳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訴至法院主張確認遺囑有效、繼承田家宅院內房屋屬於田先生份額的部分並在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高女士與田先生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高女士並非田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其所持田先生的自書遺囑屬於遺贈性質。在房地一體格局下,權利人對農村房屋進行處分時,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權將一併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權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聯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常無權取得或者變相取得。田先生生前將田家宅院內房屋遺贈給高女士,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因此,法院對高女士要求確認田先生自書遺囑有效的請求不予支援。高女士與田先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亦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數月。田先生患病期間,高女士亦對田先生進行了一定照料,法院認定高女士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最終,法院判決田家宅院由陳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繼承,並由繼承份額的親屬各給付高女士補償款一萬元。

法院提醒,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否則基於夫妻身份關係的相應繼承權益可能就無法得到完全保障。

Tags:先生女士結婚登記宅院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