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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由 哲學社 發表于 人文2023-01-04

簡介基於如上基本認知,我們只能客觀地說一句,矛盾法則和陰陽學說各有各的用途,而不能混為一談

矛盾屬於辯證法嗎

有人說陰陽學說是古代的辯證法,有人說中國人是辯證法的老祖宗,當然也有人反對這種觀點。《矛盾論》屬於辯證法,這是毋庸置疑的,那麼陰陽學說是否跟矛盾學說有著本質的一致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因此,我們需要綜合起來進行一些比較,一方面看看有哪些內容相似之處?另一方面看看有哪些內容不同之處?然後再得出結論。

關於“矛盾”的基本定義,在《哲學大辭典》解釋說 :“在唯物辯證法中 ,指對立面的既對立又統一 ,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的關係……矛盾是客觀 的、普遍的 ,他既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又觀察於一 切過程的始 終……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和動力 。”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關於“陰陽”的基本定義,存在一個流變現象,大致分為三個階段:自然的陰陽、哲學的陰陽、運用陰陽思想的具體學科。陰陽最早是用來表述陽光的向背,甲骨文中的“陽”,本作“昜”,是“暘”的本字,表示日光照耀。其再造字“陽”,加上表示山地的左“阝”,表示受光的山坡 。金文中的“陰”字表示表示山地背陽的北坡 。甲骨文見昜、陽,但未見陰和侌,西周金文則昜、陽、陰俱見。

在《說文解字中》陰陽的概念並不是對應的,“陽”是“高,明也”,“陰”是“山之北,水之南也”。《爾雅·釋山》山西曰夕陽,山東曰朝陽。《穀梁傳·僖二十八年》水北為陽,山南為陽。我們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文字造字及其演變,二文字本義及其引申義。陰陽學說的形成時間最早不會早於西周,另外還有史料佐證,最早使用陰陽來解釋自然現象的是,西周末年太史伯陽父,他提出:“夫天地之氣、不失其序;若過其序、民亂之也。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於是有地震。當下三川實震、是陽失其所而鎮陰也。陽失而在陰、川源必塞。”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隨著“天帝”、“天命”、“上帝”等原始信仰的瓦解,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從客觀角度出發討論現實問題,在東周時期,大有百家論陰陽的學術風氣。產出陰陽觀念最系統的莫過於《周易》,或者更準確的來說是《易傳》,其中“一陰一陽之謂道”,“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而對陰陽思想運用到爐火純青地步的是《黃帝內經》,根據古籍資料考證,這些書都系統成書於戰國時期,並在西漢有過較大幅度的編纂。

中醫的兩大哲學理論支柱是,氣一元論和陰陽學說。前者是本體論,宇宙萬物包括人體多少由“精氣”生成的,後者是精氣執行的一般規律。醫學的陰陽多代表具體的有相對或相反兩 種屬性的事物或 現象 ,也可稱為具體陰陽:如髒為陰 ,腑為陽;陽為氣 ,陰為味 ;陽生陰長 ,陽殺陰藏 ;陽勝則陰病 ,陰勝則陽病 。中醫陰陽的特點是具有恆動性 ,陰陽雙方有屬性限定 ,但可隨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條件不變時 ,陰陽雙方不可反稱 ;條件改變時 ,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可改變 ;在一定條件下 ,二者可相互轉化 ,這在《內經》中多有體現。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相比之下,“陰陽”的內涵遠比“矛盾”的內涵更為複雜,陰陽往往在不同的具體學說中有著不同的定義,有著不同的運用邏輯和概念規範。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陰陽”等於“矛盾”,但從哲學角度來說,陰陽既可以是本體論,即:“太極生兩儀”。又可以是一般規律,即““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而矛盾在哲學定義中,只有一種解釋,就是“對立和統一”。關於二者之間的具體區別,近年來學者從多方面進行了探討。

劉長林: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的實踐基礎是有差別的,由於當時缺乏自然科學的實踐,陰陽學說不可能突破直接觀察法來達到更深層次的認知,從而決定了陰陽只是具體事物的對立,而不是抽象概念中的對立。陰陽學說認為宇宙的本原是“氣”,“氣”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對“氣”的存在不能做任何抽象 。對立統一規律所依據的是“實體”本原論 。實體或物質實體本身就是一 種抽象 ,是對形形色色具體存在 的事物的靜態抽象 。

李澤厚:陰陽始終沒有取得我們今天所說的“矛盾”那種抽象的品格,陰陽始終保留著相當實在的具體現性和經驗性,並沒有完全被抽象為純粹思辨的邏輯範疇。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周桂鈿:對立統一 論與西方的生存競爭、優勝劣汰的傳統觀念相對應 ;陰陽論與中國講中庸 、和為 貴、和而不同的傳統觀念相一致 。不同文化產生了不同的哲學思想 ,哲學思想的不同也會創造出不 同的文化。陰陽論強調不斷協調對應雙方的關係, 不使矛盾激化 ,追求的是對應雙方的和諧關係,即陰陽平衡 。對立統一論認為矛盾雙方對立的關係 ,始終處於鬥爭狀態 中,鬥爭是不可避免地,對 立雙方透過鬥爭達到轉化 ,轉化才能促進事物的變化 、發展 。它追求的是不平衡 、轉化 ,有很強的 變革性 ,相比之下 ,陰陽論比較趨向於保守、穩定 。

邢玉瑞 :從陰陽屬性的角度言 ,陰陽理論對陰陽雙方各自的屬性有著特殊的質的規定 ,正如《素問 ·陰陽應象大論》說 :“水火者 ,陰陽之徵兆也。”即水和火的特性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陰陽的屬性 ,則水為陰,火為陽, 絕對不能反稱。從哲學陰陽實體的角度言 ,“陰陽者 ,天之氣也”,即專指 陰氣 和陽氣 ;在中醫學中,則將對人體具有推動 、溫煦、興奮等作用的物質稱為陽,對人體具有凝聚 、滋潤 、抑制等作用的物質稱為陰。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閻銀宗:陰陽學說先建立起系統的整體觀念 ,又辨別了事物的陰陽屬性 ,到認識雙方關係時主要是辨別一下雙方在整個運動系統中的歸屬 。 而辯證法是以區域性事物的一對基礎矛盾為切入點直接進行辨證分析 ,它需要一個很複雜的思辨過程 。

大致看來,有這樣四個方面的重要區別。在學說基礎方面,陰陽學說來自直接觀察後的取類比象,矛盾發展來自科學論證後的抽象思維。在研究物件方法陰陽學說是具體的、特殊的對立,並非所有的對立都存在轉化關係。矛盾法則這是抽象的、一般的對立,對立面向對方轉化是一般性的規律。在實踐功能方面,陰陽學說強調“和諧”,矛盾法則側重“鬥爭”,陰陽還有對偶 、對舉 、區分的關係,完全不同於矛盾法則中的而不是排斥 、鬥爭。在哲學概念的劃分下,陰陽包括太陰 、少陰、厥陰、太陽、陽明、少陽等六個層次;矛盾法則體現了矛盾中佔據主導地位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陰陽往往具有固定性,而矛盾不作這方面的規定。在認識邏輯上,陰陽師透過對立的本質,從形而上往形而下推論事物原委,矛盾發展則是從矛盾現象入手,揭示其矛盾對立的本質。

“陰陽學說”和“矛盾法則”有哪些不同?

基於如上基本認知,我們只能客觀地說一句,矛盾法則和陰陽學說各有各的用途,而不能混為一談。用矛盾思維必然理解不了中醫的基本原理,用陰陽思維也必然理解不了辯證法的基本邏輯。至於說陰陽學說是古代的辯證法,其實跟“道學是古代的哲學”是一個性質的命題,要知道“辯證法”和“哲學”這種概念都是舶來品,並不是土生土長的東西,相當於在老外手裡買了個帽子,硬要往傳統學問上面扣。有些內容是具有類似性的,但是並不能認為二者是相等的。從思維規律來說,二者同時具有辯證思維,這是相似性,從辯證法的基本原則來說,陰陽本質上屬於形而上學而不屬於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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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陰陽矛盾學說辯證法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