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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受到傷害,有權要求受益人補償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3-01-01

簡介結合本案,鑑於劉某系失足落水,沒有侵權人,你丈夫係為救劉某溺亡,所以,劉某必須進行補償,而不能拿當地政府已追授其榮譽稱號說事

最終受益人是怎麼確定的

見義勇為受到傷害,有權要求受益人補償

近日,職工蔣凡凡向本報反映說,她的丈夫聽到失足落水的劉某呼救後,毫不猶疑地跳入深水將劉某救下。可是,她丈夫因體力消耗巨大,最終不幸溺亡。事後,她曾要求劉某補償損失,劉某卻以當地政府已追授其丈夫榮譽稱號為由拒絕。

她想知道:劉某的理由成立嗎?

法律分析

劉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指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

鑑於見義勇為屬於“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之列,自然也應當適用上述規定。這就是說,如果見義勇為者受到損害,無論見義勇為者是否受到表彰、受到何種表彰、是否獲得獎勵、獲得多少獎勵,仍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且原則上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即使侵權人已經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亦或侵權人不明,受益人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結合本案,鑑於劉某系失足落水,沒有侵權人,你丈夫係為救劉某溺亡,所以,劉某必須進行補償,而不能拿當地政府已追授其榮譽稱號說事。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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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侵權人劉某受益人補償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