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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的債,妻子該一起還嗎?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人文2022-12-28

簡介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周某、周某妻子劉某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共計276906元並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丈夫的債務妻子有義務承擔嗎

丈夫欠的債,妻子該一起還嗎?

法院: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就必須還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朱佳琦

丈夫欠的債,妻子該一起還嗎?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民法典》正式實施後的該院首例借貸糾紛,依法判決借款人周某及其妻子劉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借款逾期未能還清本息

2019年5月15日,周某向楊某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 6 個月,月利率為 1。5%即4500元,每月15日為付息日,如逾期還款,則每逾期一日按每日萬分之七加收違約金。周某以自己的汽車銷售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本金、違約金或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次日,楊某向周某的汽車銷售公司賬戶轉款30萬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周某的妻子劉某多次向楊某轉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計7萬餘元;2020年11月至12月,周某兩次向楊某轉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共2萬餘元,夫妻倆先後還款共計10。25萬元。但是,本該在2019年11月15日前還清的全部借款本息,逾期一年還遲遲未還完,楊某遂將周某及其妻子劉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庭。

法庭上,周某的妻子劉某辯稱:自己不是本案適格當事人,案涉借款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

龍泉驛區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告主張案涉借款系周某與周某妻子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舉證證明案涉借款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周某的妻子劉某雖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名,但原告楊某提供的還款記錄證實,案涉款項出借後周某的妻子劉某多次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楊某已完成其作為債權人所認知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被告周某的妻子劉某抗辯其對借款沒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應對其抗辯主張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被告周某的妻子劉某未舉證反駁原告主張,也未能對共同還款的事實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承擔共同債務。

重新核定利息和違約金

關於本案的借款本息和違約金問題,法院認為,原被告約定的借期期限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符合當時規定,但根據新規,2020年8月20日起的借款利息,應以2020年8月的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進行核算,原、被告約定的逾期還款違約金超過年利率24%,對於逾期還款所產生的利息和違約金應當以年利率24%核算。

關於具體起算時間,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的規定,原告於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提供借款,案涉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為2019年5月16日,借款利息起算時間為款項交付次日即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約定的利息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被告未按期支付2019年7月的借款利息,則2019年7月16日為逾期還款之日。在核算時,被告還款存在超過當期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部分,應當用於折抵借款本金。經核算,截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6906元和此前借款利息和違約金20711元。2020年12月29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周某、周某妻子劉某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共計276906元並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判決涉案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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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借款周某共同夫妻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