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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三複奏制度

由 恆念律所824 發表于 人文2021-12-07

簡介影視作品中的李世民三複奏確立張蘊古和盧祖尚枉死,都是因為刀子太快,不給龍顏大怒的唐太宗留一點思考和反悔時間

背碑覆局說的是誰的故事名字叫什麼

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三複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是一項具有中華法系特色的死刑執行制度,即已經被判處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請皇帝核准方可處死,以免錯殺。這一制度確立於北魏時期。

隋朝文帝開皇十五年(595年)又出臺三複奏,“死罪者三奏而後決”,死刑執行前要向皇帝請示三次。

但隋文帝立法不守法,屢屢濫殺朝臣,“三複奏”形同虛設。只有到了唐朝太宗時期,因為時任大理丞張蘊古被枉殺一事,死刑復奏制度才算真正定型並得到完善。

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三複奏制度

影視作品中的張蘊古

張蘊古枉死

張蘊古是隋末唐初人,老家相州洹水(今河南安陽一帶),幼時便聰慧異常,博覽群書,還寫得一手好文章。他記憶力超群,看過的碑文能過目不忘,棋局被打亂後能一子不差的覆盤,“背碑覆局”這個成語即由此而來。

張蘊古書讀得好,卻不是書呆子,對朝廷政治得失有很深刻的見解,“尤曉時務”。

入仕後,張蘊古先是跟著廬江王李瑗到幽州(今北京)歷練,任親王府從六品上的記室參軍,負責處理機要文書。因表現出色,貞觀二年(628年)調到中書省當差。唐朝前期,中書省負責起草皇帝詔令,對張蘊古來說,這是一片新的天地,可以大有作為。

張蘊古牢牢抓住了這個機會,在中書省任職期間,

他上了一道名為《大寶箴》的奏疏,勸誡唐太宗李世民要“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愛惜民力,不要貪圖享樂;開門納諫,虛心聽取大臣意見,不要自以為是、拒諫飾非;要豁達大度,“安彼反側”,堅持五湖四海的用人方針,安撫好曾經的對立面。

這個摺子不但文辭好,道理更是講得透,對於剛經過玄武門之變兄弟鬩牆亟需穩定朝局收攬人心的唐太宗來說,不啻一服良藥。

唐太宗看過奏疏,龍心大悅,立馬賞賜張蘊古兩匹綢緞以示鼓勵,並將其提拔為大理丞。

級別雖然沒變,仍為從六品上,但大理丞分管涉及尚書省六部官員和徒刑以上案件的審理,擔負的責任重了很多,顯然屬於重用。

貞觀五年(631年)八月,河內人李好德“得心疾,妄為妖言”,得了精神病,整天胡言亂語,言語之間對朝廷和皇帝有不敬之詞。在古代皇權社會,這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要被判處死刑。

李好德的案子經過層層上報,最終到了唐太宗那裡。唐太宗下令大理寺將李好德扔進監獄,嚴加審判。

具體負責處理此案的,正是張蘊古。

張蘊古經過調查,認為“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說犯忌諱的話,可以減免處罰。唐太宗聽完張蘊古的案情彙報,“許將寬宥”,決定不再追究李好德。

此事本已平息,但張蘊古卻幹了一件愚蠢至極的事。

據《貞觀政要》卷八《刑法第三十一》記載,

張蘊古竟然跑到監獄裡,將唐太宗的決定提前告訴了李好德,還公然在獄中陪李好德下棋解悶。負責監察朝廷百官的御史臺副長官持書侍御史權萬紀發現了此事,立馬彈劾張蘊古

: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而張蘊古老家就在相州。張蘊古包庇李好德是精神病,分明是為了討好家鄉父母官,屬於官官相護,徇私枉法。

唐太宗認為自己被張蘊古耍了,盛怒之下,當即喝令左右,將張蘊古拉到長安街市上斬首示眾。

唐太宗追悔

張蘊古的血跡還未乾,唐太宗的心情立即沉重起來,“既而悔之”。張蘊古洩露朝廷機密確實有罪,但罪不至死,根據唐律最多判處一年半徒刑。唐太宗說人家執法犯法,難道自己就按律治罪殺人了?

殺張蘊古後,唐太宗又想起當年殺盧祖尚,“又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悔”。那是在貞觀二年(628年)十月,唐太宗要調時任瀛洲(今河北河間市附近)刺史的盧祖尚到交州(今廣東廣西南部和越南北部一帶)當都督。盧祖尚本來在朝堂上答應得好好的,但回家後考慮再三又反悔不想去,畢竟唐朝時交州還是煙瘴之地,生活不易。

唐太宗派宰相杜如晦傳旨去做工作:普通百姓都講誠信,你盧祖尚身為朝廷高階官員,不能連這點覺悟都沒有吧;你先去工作一段時間,三年後就把你調回來。盧祖尚推脫交州瘴癘流行,必須經常喝酒抵禦,而自己偏偏喝不了酒,去了可能就交待在那裡了。

這年的十月十五,唐太宗又親自召見盧祖尚,苦口婆心勸他赴交州任職。盧祖尚還是不為所動。“上大怒”,唐太宗放出狠話:“我使人不行,何以為政?”當場將盧祖尚“斬於朝堂”。

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三複奏制度

影視作品中的李世民

三複奏確立

張蘊古和盧祖尚枉死,都是因為刀子太快,不給龍顏大怒的唐太宗留一點思考和反悔時間。

事後,唐太宗對宰相房玄齡等人進行了批評:朕當時只是在氣頭上,你們一句話也不說,不給朕臺階下,有關部門又不請示核准,就拉出去斬了,事情不應該這麼辦。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即復奏),隨即處決,豈是道理。”

唐太宗由此認識到,問題的癥結在死刑執行程式上,為了避免再犯錯,遂下詔“自今有死罪,雖令即決,仍三覆奏乃行刑”。從今以後,處決死刑犯,即使是皇帝下令斬立決,執法部門也必須反覆上奏請示三次,得到最終核准後才能執行。

唐太宗以追求依法判案為目標,在他看來,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定罪才是關鍵,至於自己掌握的最高司法權力是否會受到制約,並不重要。

唐太宗在完善復奏制度的過程中,顯現出高度的政治理性,而任何一項制度,都難以一蹴而就。

三複奏制度建立後,在執行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

執法部門上奏的速度太快,往往一會功夫就連續請示三次,“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根本達不到糾正定罪不當的效果。

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三複奏制度

唐太宗李世民

貞觀五年(631年)十二月初二,唐太宗下令修復三複奏的漏洞,“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在京師地區行刑要五次復奏,在地方州縣行刑要三次復奏。

復奏速度不能太快,必須隔天進行,五復奏行刑前一天覆奏兩次,當天復奏三次;三複奏行刑前一天覆奏一次,當天復奏兩次。

只有犯下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長輩惡逆之罪的人犯,才可復奏一次即行刑。處決人犯當天,“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皇帝不吃肉不喝酒不聽音樂不看舞蹈,以示帝王悲天憫人之心。

由此,唐代死刑復奏制度正式確立,“自蘊古始也”。

制度是剛性的,執行制度的人卻是富有彈性的。

唐太宗要從錯殺張蘊古事件中吸取教訓,要慎罰恤刑,避免濫殺無辜。

執法人員卻認為張蘊古之所以被殺,是因為斷罪過輕,如果當初直接將李好德打成謀反罪,張蘊古就不會因觸怒皇帝而死。因此,“自張蘊古之死,執法官員以出罪為戒;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執法部門判案時都往重裡判,無罪也判刑,輕罪重刑大行其道。

貞觀十一年(637年)一月,唐太宗對此有所察覺,就問時任大理卿的劉德威。劉德威回答:陛下您還記得當年的張蘊古嗎?大家都覺得您喜歡從重從嚴,所以判案時都頂滿格去定罪。雖然法律中有“對判刑過重的執法官員減三等處罰,對判刑過輕的執法官員減五等處罰”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判刑過重不會受到任何處理,判刑過輕卻比法律規定處理的還重。

執法官員沒辦法,只有從嚴從重判案,“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

唐太宗聽後,沒想到枉殺張蘊古的惡劣影響竟然如此難以肅清,當即指示執法部門,明確要求執法官員判案必須以律文為準繩。大唐執法官員判案風氣立行立改,“由是斷獄平允”。

為保證執法官員切實執行死刑復奏制度,

《唐律疏議·斷獄》還規定“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如不等朝廷的最終核准就處決人犯,執法官員流放兩千裡。

即使皇帝批准了死刑判決,也要等到詔書到達三天後才能執行。如敢提前行刑,則判處徒刑一年。

死刑復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皇帝有足夠的時間去思考是否必須判處死刑,且在此期間案情如有變化還可以及時糾正。

對冤假錯案最好的補救,是建立糾偏機制,用制度來避免再次犯錯,而不僅僅是平反了事。張蘊古以一人之死換來唐代死刑復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史書記載,此後“全活者甚眾”。

Tags:唐太宗張蘊古復奏李好盧祖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