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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古代印度的等級制度,在印度影響深遠,甚至一直延續到現在

由 破曉的浮現 發表于 人文2021-06-23

簡介婆羅門和剎帝利種姓也有非雅利安人

剎帝利掌管什麼

它是古代印度的等級制度,在印度影響深遠,甚至一直延續到現在

大家好,我們今天繼續來說說印度那些事,歡迎的大家的閱讀。瓦爾那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等級制度。世界古代各國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都曾出現過居民的等級制度,但沒有哪個國家的等級制度象印度的種姓制度那樣複雜,那樣影響深遠。直至今日,印度仍存在由這種制度所延續下來的數以千萬計的“賤民”。在梵文中,瓦爾那,字義為色、形象、種類。在漢譯佛經中,“瓦爾那”譯作“種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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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一詞最早出現在《梨俱吠陀》中。在此書中,白面板的雅利安人自稱為雅利安瓦爾那,而把黑面板的土著居民稱做達薩瓦爾那。這兩種稱謂表明了征服者雅利安人與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之間的對立。後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逐漸出現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四個瓦爾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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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羅門、剎帝利和吠舍大體是從雅利安瓦爾那分化而來的。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剎帝利,是以氏族部落首領為首的世俗貴族。吠舍,則為氏族部落的平民。首陀羅原是一個非雅利安人部落的名稱,後來這一名稱用來指廣大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取代了達薩瓦爾那。不過,這四個瓦爾那並非嚴格以雅利安人與非雅利安人來劃分的。婆羅門和剎帝利種姓也有非雅利安人。一些土著部落的上層人物,透過聯姻等方式與雅利安貴族融合而加入到婆羅門和剎帝利瓦爾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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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據《梨俱吠陀》記載,婆羅門迪爾加達馬斯的母親出身於達薩。後來的文獻中,常出現變質的剎帝利”之稱謂,大體指的就是剎帝利中有權勢的非雅利安人。在雅利安人中,也有因貧困破產等原因失去了氏族成員的身份而淪為首陀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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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制度大體形成於吠陀時代末期。這一時期,雅利安人由軍事民主制向國家過渡。雅利安人內部發生劇烈的分化,產生了貴族與平民兩個對立的階級。雅利安貴族因職業的分工,又形成為祭司貴族和世俗貴族。另一方面,經過數百年的征服,雅利安人的文化在印度次大陸已佔統治地位,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不斷地接受雅利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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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層貴族逐漸與雅利安貴族融合,而廣大的平民與雅利安平民則成為被統治者。因此,四個種姓的形成,既反映印度次大陸階級分化的加劇,也表明非雅利安人融入雅利安人的社會組織之中。社會的主要矛盾從雅利安人與非雅利安人的對抗轉變為平民與貴族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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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制度的形成,得到婆羅門教的竭力支援和維護。婆羅門教大力鼓吹種姓制度的神聖化,並透過宗教觀念使各種姓的地位固定下來。婆羅門教典籍對四個種姓的地位、權力和義務都有詳細的記載和規定,清楚地反映了種姓制度的特點。在四個種姓中,婆羅門位列第一等。他們主管宗教和文化教育,充任各類祭司,傳授吠陀知識。在政治上,婆羅門也有很大的勢力,有的充任國王的顧問,直接參與政務;有的透過為國王祈禱,預卜吉凶等方式影響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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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帝利的地位次於婆羅門。他們掌管軍政大權,負有保護人民,即的治人民的義務。國王為剎帝利等級之首,各級世俗官吏和武土也屬這一級。剎帝利和婆羅門作為佔統治地位的種姓,不從事生產活動。吠舍和飛陀羅種姓以納稅和佈施(捐贈)的方式供養他們。吠舍是第三等級。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吠舍雖居被統的地位,在政治上無特權,但他們並非都是窮苦的平民,其中有不少透過經商、放高利貸等方式致富。這些人的實際社會地位並不低。首陀羅位居四個瓦爾納的最底層。他們從事農業、牧業、漁獵,以及些低賤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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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制度具有職業固定,世代相襲的特點。婆羅門教法典規定,各種姓應遵循自已的職業去生活,“履行其他種姓義務以為生者,立即喪失自己的種姓”。各種姓的婚姻也是固定的,實行內婚制,即同種姓者通婚。在宗教生活方面,四種姓也有嚴格的區別。婆羅門、剎帝利和吠舍是所謂“再生族”,可加入婆羅門教。首陀羅屬非再生族”,不得參加婆羅門教,不得學習吠陀,若有違反者,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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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上,吠舍的地位較之首陀羅要高,但他們與婆羅門和剎帝利仍有很大的差別。如舉行入婆羅門教的“入門式”,婆羅門在妊娠後的第8年,吠舍則要晩至第12年。舉行“入門式”後,進入梵行期(即學習期),吠舍的衣服質料、腰帶品種以及隨身攜帶的木杖與婆羅門和剎帝利的都不同。如婆羅門的木杖長達發端,剎帝利的達前額,吠舍的則僅及鼻端。這些規定,無疑是為了表明婆羅門和剎帝利的宗教地位高於吠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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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種姓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在刑事方面,《摩奴法典》規定最低種姓的人以駭人聽聞的壞話,辱罵再生族,應割斷其舌”,“如果他以汙辱的方式提到他們的名和種姓,可用十指長的刺刀,燒得通紅,穿入他的口內”;然而“剎帝利辱罵婆羅門則應僅處一百帕那罰金;吠舍處百五十或二百”。《摩奴法典》還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如屬同一種姓,或債務人種姓較低時,可利用勞動抵債;但如果種姓較高,可按照財力漸次還債。”此類規定,是防止高種姓者受低種姓者的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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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種姓者的財產繼承權也不同。《摩奴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婆羅門娶了四個種姓的妻子,其財產“婆羅門婦女之子得四份;剎帝利婦女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兩份;首陀羅婦女之子只一份。”種姓制度作為古代印度的等級制度,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階層。不過,印度次大陸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各地實行種姓制度的情況也不盡相同。恆河上游地區是婆羅門教的活動中心,在《摩奴法典》中,被稱為“婆羅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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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實行種姓制度比較嚴格。而恆河中下游地區土著文化傳統影響較大。正統的婆羅門教徒視這一地區為不潔之地。在婆羅門文獻中,摩揭陀易利昂伽王族就被稱為“剎帝利之友”,即剎帝利中的地位最低者。這表明,曷利昂伽王朝是不太重視婆羅門教的。在這裡,種姓制度的實行較之上游地區要鬆弛一些。南印度土著文化傳統的影響則更大,種姓制度大概到孔雀帝國時才流行起來。今天的文章到這裡就結束了,大家看完以後有什麼感受呢?如果喜歡今天的文章的話可不要忘記給我們點贊收藏哦,如果有自己的一些想法或者給我們的建議也歡迎大家發表在評論區,小編都會仔細看的。

Tags:種姓雅利安剎帝利婆羅門吠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