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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傳喚不到庭趁夜舉家搬往外地,“老賴”被拘留15天

由 揚子晚報 發表于 遊戲2023-02-02

簡介拘傳到庭後,執行法官向於某釋明法律,闡明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般派出所傳喚最多幾次

近日,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對一名經2次傳票傳喚仍拒不到庭的被執行人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8年,於某無證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碰撞過路行人沈某,致使沈某受傷。沈某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於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於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沈某14萬元,摩托車轉讓人吳某和丁某負連帶責任。

案件執行過程中,海門法院向於某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於某既未履行,也未按時到庭。後執行法官又上門透過其家人向於某送達執行傳票。對於海門法院的2次傳喚,於某均拒不到庭,甚至更換電話號碼,與執行法官玩起了“躲貓貓”。

幾天前,為了規避法院的執行,於某在轉移了被法院查封的羊羔後,想趁著夜色舉家悄悄遷往揚州。當晚8點半左右,海門法院執行局收到線索後,立即集結4名幹警,雷霆出擊前往於某的租住地,將正在搬家的於某逮個正著。隨後,於某被拘傳至海門法院。

拘傳到庭後,執行法官向於某釋明法律,闡明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法律後果。經一番教育,於某後悔不已,表示不該無視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傳票傳喚,更不應該悄悄“逃離”,並懇請法院組織雙方協商,促成執行和解。次日,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協商,但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執行和解。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海門法院依法作出對被執行人於某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以示懲戒。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Tags:法院海門到庭執行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