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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尋釁滋事”您知道多少?

由 孫忠靈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3-01-24

簡介”第三條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多次毆打他人定義是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雖然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常常伴隨著對公民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的損害,但是其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公共秩序。

3。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常常是透過尋釁滋事活動,發洩情緒,尋求刺激,逞強耍橫,填補精神空虛。

4。犯罪客觀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列舉的尋釁滋事罪的四類客觀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進行了解釋,把“尋釁滋事”常見的情形更細緻地羅列出來。

其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規定: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規定:“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

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

第六條

規定: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尋釁滋事”您知道多少?

圖片來自網路

Tags:他人二百九十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情節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