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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由 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發表于 人文2023-02-02

簡介當他人民事權益受到網路暴力侵犯時,根據民法典第1194條至第1197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為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適用標準依然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三要件

網路暴力法律怎麼制裁

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自2008年被稱為“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訴三網站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宣判至今已有14年,網路暴力不但沒有因司法判決的威懾而銷聲匿跡,反而塵囂日盛,引發了“劉學州自殺事件”“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上海女子打賞外賣員後遭網暴墜亡事件”等多個惡性事件。

有效治理網路暴力,不能寄希望於網路文化的自發向善,應如“酒駕入刑”淨化了飯桌文化、“高空拋物入刑”保障了頭頂上的安全、反家庭暴力法減少了家庭暴力的發生一般,用高度精準化的法律條款來規制屢禁不止的社會治理頑疾。對比之下,防治責任主體不明確、法律條款分佈鬆散、專項檔案位階較低、缺少專門性法律進行規制,是當前有效治理網路暴力急需補足的短板。

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準確定義網路暴力

提高治理敏感度

眾所周知,網路暴力危害巨大,且隨著網際網路平臺精細化、使用者多樣化、傳播即時化,危害呈現指數倍遞增的特點。

首先,網路暴力伴隨的網路謠言混淆真相,暴力性的特點加速“沉默的螺旋”,使掌握真相者不敢發聲。其次,網暴之下的人肉搜尋、文字謾罵侵犯當事人的權益,一般為名譽權、隱私權受損,甚至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再次,網暴文化會影響道德價值觀,造成網路文化極端化,人人自危害怕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進而造成群體性恐慌逃離網路,阻礙和諧社會構建。

網路暴力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指導性檔案中缺乏對網路暴力概念內涵和外延的規定,亦缺乏列舉性的規範方式。網路暴力這一“空間+行為”的描述性詞彙,只是侵權行為的現象描述,容易以現象混淆概念,使網路暴力概念泛化,降低治理敏感度,導致無論普通大眾還是監管機構、司法部門、網際網路平臺,對於某一行為是否屬於網路暴力,往往充滿了諸多歧義理解和不確定的價值判斷。

無法準確定義網路暴力,會導致無法及時發覺、甄別網路暴力的顯現和走向。對於網民來說,有時自以為正在“探索真相”“追尋正義”,實則早已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對於監管機構、網路平臺而言,輿情初起時制止怕影響社會監督,等發現網暴流瀑效應形成時,再發文、斷鏈制止為時已晚;而對於審判機關而言,缺乏網路暴力的法律定義,只能以是否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或者犯罪構成要件來回應當事人提出的關切。

以“網路暴力”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檢索,在50份判決和裁定中,審理法院並沒有就原告主張或被告答辯中涉及的網路暴力一詞進行釋義,對於當事人主張的網路暴力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評價,則限縮為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或名譽權作為依據。當出現以侵權行為形式進行維權時,由於定義模糊帶來的定位難問題,使法官的判斷出現搖擺不定。

缺乏對網路暴力的法律定義,就可能導致將網路暴力置於權利位階之中而非進行獨立評價的錯誤認定。

我們該如何從法律上定義網路暴力?對於網路暴力的界定應採取“概念+列舉”的方式:一方面借鑑家庭暴力的定義方式,將網路暴力定義為——網路使用者之間以傳送誹謗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影音文字等方式實施的名譽、精神等侵害行為。另一方面借鑑個人資訊的法律列舉方式,將人肉搜尋、私自披露個人資訊、侮辱性人身攻擊、軟暴力人身威脅等行為表現形式都納入網路暴力的法律列舉式定義之中。

精準定義網路暴力的法律概念的目的是及時甄別、提前防範、獨立保護,而全方位防治網路暴力則需要一部類似於反家庭暴力法的反網路暴力法。

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精準規制網路暴力

提高治理集中度

我國目前有包括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在內的8部規制網路空間的專門立法,有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民法典在內的21部涉及網際網路的相關法律,有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及10部相關司法解釋的刑事法律。現行規制網暴的法律條款呈現出兩個特點:日益完善,較為鬆散。

當他人民事權益受到網路暴力侵犯時,根據民法典第1194條至第1197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為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適用標準依然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三要件。

當網路暴力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時,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大多數的網路暴力行為都會落入上述6種情形之中。

當網路暴力的危害程度已涉嫌犯罪時,又可以適用刑法規制此類行為。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為常見的是刑法第246條所規定的侮辱罪和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標準,規定了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該解釋還規定了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除了常見的侮辱罪和誹謗罪,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的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第287條之二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第291條之一第2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以及修改之後的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新增第299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都給網路使用者、網際網路平臺增加了對資訊網路犯罪風險廣泛、多層次的管控義務。

除了法律規範之外,當某一重大網路事件過後,網際網路監管部門還會發布專項通知遏制網路暴力勢頭,加強監督監管。2019年12月15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公佈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資訊,對於嚴重違反該規定的,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路資訊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2021年8月,中央網信辦頒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飯圈”亂象治理的通知》,提出了10條整治措施,微博、豆瓣等社交媒體對多個違規賬號做出了禁言或關閉處理。

綜上可以看到,現行治理網路暴力的法律法規較為分散,探索專門法的立法模式,是未來有效治理網路暴力的重要途徑。

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完善防範網路暴力機制

提高保護力度

首先,夯實平臺責任,及時拆解暴力。縱觀造成惡性後果的網路暴力事件,其過程必定有起始、爆發、回潮的各個階段。當網路暴力洶湧而來的時候,平臺須在發現個人資訊被違法披露的第一時間斷鏈、報警,由警方給予通報。這需要監管部門引導網際網路平臺最佳化演算法、科技賦能及時發覺、甄別網路暴力。

其次,明確主體責任,化解“取證難”。網暴一張嘴,取證跑斷腿。受害者不僅要固定施暴者在網路上釋出的資訊,在民事訴訟中還要先行起訴網際網路平臺獲取施暴者賬號主體資訊,其中的取證成本與訴訟成本都需要受害者承擔,而既往判例中對於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賠償集中於2000元至2萬元不等,常常無法填補公證費和律師費,更枉論懲罰性賠償了。因此,應當借鑑高空拋物和噪聲汙染的治理主體,由公安機關或者網信部門負責取證。

再次,擴大網路暴力涉刑案件公訴範圍,強化打擊力度。網路暴力涉刑案件“自訴轉公訴”,日益得到大眾的支援,尤其在犯罪行為人的誹謗、侮辱行為沒有特定理由地指向不特定個體,引發陌生人社會中不特定個體名譽受損的風險時,可以對誹謗行為、侮辱行為為例外提起公訴。

擴大公訴範圍,有利於收集證據,有利於平等保護網暴受害者權益,更有利於震懾“法不責眾”的施暴者心理。而對於以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有組織實施此類犯罪行為的所謂網路“水軍”,正如有學者建議的,要充分發揮違法所得沒收制度的功能,剝奪網路“水軍”的財產收益。

最後,加強防暴宣傳,讓受害者得到保護、得到救濟。網路暴力往往突如其來且來勢洶洶,大部分網路使用者缺乏應對的經驗和能力,因此網際網路監管部門和網路平臺應當積極製作防範網路暴力的手冊,並在網頁顯著部位設定防暴提示,明確告知投訴通道、救濟途徑、救助服務。

例如普通使用者面對網路暴力要學會使用公證方式固定證據,向身邊人尋求幫助,暫時遠離網路環境,對於大量洩露個人資訊、侮辱、誹謗的主要施暴者,可以及時向平臺投訴申請刪除資訊、斷開連結,並向網信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民法典第997條關於人格權行為禁令的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因此,必要時申請人格權行為禁令,對於降低網路暴力的即時危害和傳播範圍是很有幫助的。

治理網路暴力,法律規制怎樣更精準?

(文章原載於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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