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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認定犯罪預備的8種情形

由 法納刑辯 發表于 遊戲2023-01-07

簡介其中,被告人陳國龍收取了“老胡”轉賬的購毒款4萬元,因找不到毒品貨源而將錢匯還“老胡”的行為系犯罪預備,對此部分犯罪可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8、以販賣為目的聯絡購毒,後因吸毒被傳喚交代販毒事實,成立犯罪預備案例八:(2015)城刑初字第60

販毒被抓後都什麼流程

販賣毒品罪認定犯罪預備的8種情形

近年來,最高法傾向於模糊處理販賣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對於販賣毒品罪的犯罪預備,各法院更是嚴格把控,從目前公佈的裁判文書來看成立犯罪預備的案例僅佔該罪總案例的0。1%。本文對實踐中可能判處犯罪預備的情形進行梳理,總結出以下8種具體情形。

1、初步接洽購買毒品,約定試毒前被抓獲,成立犯罪預備

案例一:

(2010)粵高法刑一終字第413號

基本案情:

陳燕鴻透過鄭相平,與劉史強商定準備交易冰毒250克、“麻古”1000粒,並約好先到潮陽區海門鎮嘗試毒品的質量後再最終確定。次日凌晨5時許劉史強在家中被抓獲,下午4時許,陳燕鴻、鄭相平找劉史強試食毒品,在劉史強家門口被警察抓獲。

裁判觀點:

陳燕鴻、鄭相平在和劉史強達成購買毒品的合意後,交易前被抓獲,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的犯罪預備。

2、達成購買合意,交付毒品樣品及收取購毒款的行為,系犯罪預備

案例二:

(2016)京0114刑初315號

基本案情:

宋盼盼透過微信聯絡商定以7800元價格向田××販賣30克甲基苯丙胺。當晚20時許,田××到達宋盼盼暫住地後,雙方因交付問題發生分歧,後田××支付宋盼盼人民幣7600元,宋盼盼交付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4克作為樣品驗貨。後被查獲。民警從被告人宋盼盼暫住地起獲並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

裁判觀點:

被告人宋盼盼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與他人談好毒品價格、購買數量、交付時間、地點,交付毒品樣品及收取購毒款的行為,系犯罪預備,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3、已聯絡購毒者但未達成購買合意,該部分毒品成立犯罪預備

案例三:

(2014)松刑初字第38號

基本案情:

王大為電話聯絡王某甲購買甲基苯丙胺130克,並約定透過快遞運回松原。而後王大為聯絡葛倫,讓其幫忙將其中的100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克銷售出去,葛倫答應後聯絡劉景餘,欲以350元/克的價格販賣給劉景餘,劉景餘未同意購買。2月14日,該批毒品經韻達快遞運至松原,公安在快遞屋內布控,將前來領取的王大為當場抓獲。

裁判觀點:

被告人葛倫明知王大為販賣甲基苯丙胺而幫助其出售,構成販賣毒品罪,葛倫販賣甲基苯丙胺100克,屬於販賣毒品數量大,其係為販賣毒品創造條件,系犯罪預備。

4、被告人指使同案犯去某處與上家交易購買毒品,同案犯在交易地點(未見賣家)被抓獲,被告人成立犯罪預備

案例四:

(2017)粵15刑初108號

基本案情:

盧榕斌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同案人前往廣東省陸某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時提供毒資、交通工具、路費;約定由同案人駕車前往陸某市內湖高速路口,盧榕斌再電話聯絡賣家過來交易毒品,然後由同案人將毒品運回交給盧榕斌。2016年3月27日中午,同案人駕車去購毒,駛出陸某市內湖高速路口時,被南塘公安檢查站的邊防武警查獲。

裁判觀點:

盧榕斌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同案人盧某1、盧某2,攜帶鉅額資金前往陸某市欲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在途中被公安機關截獲,屬於為了販賣毒品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被告人盧榕斌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犯罪預備。

5、初步商談試毒後達成合作意向,買家被抓獲後在偵查機關控制下提出交易(數量引誘),被告人被約出與買家商談交易事項時(無備貨)被抓獲,成立犯罪預備

案例五:

(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19號

基本案情:

2月18日,被告人文光躍打電話問夏志勇是否需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夏志勇回答需要,二人於次日約定文光躍提供0。1克海洛因給夏志勇驗貨,並約定以後再聯絡。3月4日,民警抓獲毒販夏志勇,其要求立功,3月5日聯絡文光躍,要求購買50克海洛因,文光躍同意。次日晚8時許,當文光躍與夏志勇在赫山區南市場準備商議交易事宜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被告人文光躍身上繳獲準備購買毒品的毒資六萬餘元。

裁判觀點:

被告人文光躍為了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夏志勇,提供毒品樣品給夏志勇驗貨,之後,夏志勇要求購買50克海洛因,文光躍表示同意,並在約定地點與夏志勇見面,商議交易事宜,為販賣50克毒品海洛因製造條件,被公安機關抓獲時,文光躍尚未準備好50克海洛因,也不是在交易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因此,文光躍的行為屬販賣毒品犯罪預備。

6、為了販賣毒品收取託購人預付的毒資,但還未著手聯絡代購涉案毒品,系犯罪預備

案例六:

(2017)浙1102刑初163號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楊舒皓從他人處購買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留下約四分之一的量後,在麗水市蓮都區紅樓賓館旁的小弄裡以3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剩餘的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徐某。2016年6月11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楊舒皓收取徐某支付的購買冰毒的毒資300元人民幣後,因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交易未能成功。

裁判觀點:

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楊舒皓為他人代購毒品過程中,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楊舒皓雖為了販賣毒品收取託購人預付的毒資,但還未著手聯絡代購涉案毒品,系犯罪預備,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7、達成販賣合意,收取毒資後因找不到毒品貨源而將錢退還買家,認定犯罪預備

案例七:

(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10號

基本案情:

“老胡”透過電話向被告人陳國龍聯絡購買毒品冰毒,並於2012年12月16日將購毒款人民幣4萬元匯入被告人陳國龍的農業銀行賬戶。被告人陳國龍因沒有找到“老胡”所要求的毒品冰毒,分別於2013年1月28日和2月16日兩次將購毒款人民幣共4萬元匯還“老胡”。次日被查獲,車內繳獲毒品。

裁判觀點:

陳國龍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被告人陳國龍收取了“老胡”轉賬的購毒款4萬元,因找不到毒品貨源而將錢匯還“老胡”的行為系犯罪預備,對此部分犯罪可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8、以販賣為目的聯絡購毒,後因吸毒被傳喚交代販毒事實,成立犯罪預備

案例八:

(2015)城刑初字第608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賈某以販賣為目的,用孫某的手機號碼和自己的手機號碼透過山東省高密市人“坤哥”聯絡山東省濰坊市一名男子,賈某準備以每克240元的價格從山東省濰坊市男子手上購買冰毒用於出售謀利。後被告人賈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

裁判觀點:

賈某因吸毒被傳喚到案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該為了犯罪製造條件,是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販賣毒品罪認定犯罪預備的8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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